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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老年医养综合服务中心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JNCG2024(GK)-02号 
二、项目名称:景宁畲族自治县老年医养综合服务中心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烟台硕俊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长江路160号星颐广场9号楼510号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1: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政局,被投诉人2: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被投诉人1地址:景宁县新华路39号,被投诉人2地址: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廊桥步行街26号三号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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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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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核心产品标注和评审办法矛盾,导致供应商无法提供品牌产品。投诉事项2:重要技术参数标注与评分扣分不对应,影响公平竞争。投诉事项3:质保期5年为实质性要求,又作为评审因素评分,违反87号令等相关规定。投诉事项4:将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 NECAS 证书作为实质性要求,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的规定。投诉事项5:中标后还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属于变相二次评审,毫无意义的增加供应商负担,违反营商环境相关规定。投诉事项6:非实质性允许偏离允许10项,评分达70项,非实质性条款项数范围和评分不一致,造成无法对应评审。投诉事项7:要求投标人提供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合理,与质量服务无关,应改为所投产品。投诉事项8:要求投标人或制造商提供“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 CQC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不合理,与质量服务无关,应改为所投产品。投诉事项9:特定资格条件中要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后,提供房产权证或提供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诉事项10: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将业绩设定为投标人业绩、需提供采购中标通知书极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对于刚成立的企业不公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诉事项11: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内容与标准中多个评审因素的评分标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投诉事项12: 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未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核心技术性能要求的成品检测报告以及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主要原材料的报告,影响公平竞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7。在投诉人提起投诉前,被投诉人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于2024年3月5日、3月18日修改了招标文件,并发布了更正公告。投诉人未对修改后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及投诉,故已被修改的采购文件不属于本次投诉审查处理范围。
二、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条款“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两家以上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的价格均超过其投标总价50%”与1.2.11“项目关键核心产品,作为判断同品牌产品的依据”,两条款表述语义存有歧义,会导致供应商无法正确提供投标响应文件。故投诉事项成立,且可能会影响采购结果。
三、关于投诉事项5。采购人已在招标文件中准确描述了采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投标时不需要响应供应商提供样品。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在中标后需在签订合同前提供一套拟投入的电动护理床、办公椅、扶手适老椅样品供采购人参考,且参考后的样品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作为履约验收的标准”,并无证据证明采购人要进行二次评审。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8。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内容与标准相关证书中要求投诉人或制造商具有 “有害物质限量认证证书”、“ CQC 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该些证书是针对产品具备。故投诉事项成立,且可能会影响采购结果。
五、关于投诉事项9。招标文件第三章第六条开标,资格审查,评标第6.2.2款“特定资格条件”(若有),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六条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10。《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体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内容与标准中“类似业绩”加分3分,是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考量,符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业绩分不得高于价格分的10%”规定,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11。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审内容项目实施方案(6分)、验收方案(3分)、安装服务实施方案(2分)的分值设置,结合其它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商务技术分比重等情况,是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依据评审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项目并没有开标,投诉人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证明评审专家存在影响公平竞争情况,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八、关于投诉事项12: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核心技术性能要求的成品检测报告以及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主要原材料的报告是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需求中已明确在验收时必须提供对应的检验报告原件交由采购单位进行核实,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原件或发现原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验收不予通过,并追究相关责任。该招标文件是有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核心技术性能要求的检测报告,有保证采购产品质量,并不影响公平竞争,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人烟台硕俊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景宁畲族自治县老年医养综合服务中心设施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NCG2024(GK)-02号)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可能会影响采购结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2024年05月14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张先生 
   3、联系电话:0578-50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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