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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人:杭州舟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方通信科技园1号楼5楼
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崇贤街道办事处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府新街105号
被投诉人:杭州益嘉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北路488-1号29幢3楼
相关供应商:杭州梦旅人文创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鸬鸟镇太上路1号鸬鸟汇林双创园1幢246室
投诉人杭州舟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崇贤街道沾桥中学校园文化采购项目(编号:YJZFCG2022-082,以下简称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2月7日受理,现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舟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项目已经于7月在沾桥中学落地,却在11月招标,有严重内定,走流程。事实依据:本单位于11月1日自行前往沾桥中学勘探现场,发现招投标项目中的项目内容已经施工完毕且在运行,已经现场拍照留底以放在附件内(证据见附件第7-13页)。法律依据:1、先施工后招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于必须要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是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才会形成合法的建设施工合同。而当事人先达成约定并施工,之后才在形式上招投标的,顺序上来看就不可能有效合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投诉事项2:涉嫌此次投标的沾桥中学内的项目内容已施工完毕的内容实际是制作完毕。事实依据:该涉嫌已施工的拍摄内容的供应商聊天记录为证,此聊天记录为7月份(证据见附件第14页)。且保留了杭州木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庄丽丹与本项目中标单位(杭州梦旅人文创有限公司)法人为同一人(证据见附件第15-16页)的小红书上关于沾桥中学的涉嫌制作安装的视频内容可登录小红书,搜索木心文创,若需要我公司已保留相关视频,可供查阅,视频截图(证据见附件第17-23页)若涉嫌项目与投诉不符,请拿出校方与该视频内容的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法律依据:1、先施工后招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于必须要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是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才会形成合法的建设施工合同。而当事人先达成约定并施工,之后才在形式上招投标的,顺序上来看就不可能有效合同。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投诉事项3:项目前期曾10月与沈铭山校长,徐国峰副校长联系,先说明不能在之前勘探现场,也没给我们相应图纸,待11月之后联系依然不能勘探现场后我们11月1日往实地外围勘探,发现招投标项目本身已经做好了,在一个项目提出招投标时但不提供任何文件,通过质疑才拿到了相应的平面图,侧面得出已有内定嫌疑明显。事实依据:项目前期曾10月与沈铭山校长,徐国峰副校长联系,先说明不能在之前勘探现场,也没给我们相应图纸,待11月之后联系依然不能勘探现场后我们11月1日实地外围勘探,发现招投标项目本身已经做好了,在一个项目提出招投标时但不提供任何文件,通过质疑才拿到了相应的平面图,侧面得出已有内定嫌疑明显(证据见附件第24页)。法律依据:1、招标内定判定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2、对单位处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单位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诉事项4:评分细节存在相当明显的内定倾向,且存在围标行为,有兜底行为围标单位(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聚典家具有限公司)。事实依据:评分细节中,第7、8、9、10、11、12中的商务资信问题,存在未明确说明存在未量化,主观颂向评判,且主观分数,例如样品,拉开于意向单位分数巨大,甚至我们的分数不如围标单位(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聚典家具有公司)的样品打分(证据见附件第25-34页)。法律依据: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分因素;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一般不得使用“优”“良”“差”等模糊表述。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要求作废第一名杭州梦旅人文创有限公司;2、要求公开政采云上杭州梦旅人文创有限公司方案,是否与我公司实地拍摄学校涉嫌先施工后招标吻合予以相关人员处罚;3、要求公开赔偿我公司相应参与该招投标项目人员与打样的相关费用;4、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评审。
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崇贤街道办事处辩称:1、经确认,杭州舟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投诉函中所拍照片为沾桥中学于2022年8月直接订购的产品。相关政采云网上超市截图、链接、合同、拍摄图片对比情况表、验收单详见附件。2、由于疫情防控要求,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校,故校领导未同意投诉人关于进入学校实地查看的要求。关于杭州舟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22年10月31日提出的“包括曾联系校方,去现场勘测点被告知10月校园封闭式管理,但11月想联系前往,依旧被告知不允许,既不提供平面图,又不能现场勘测,不知道项目应该如何开展,且消耗了招标时间一周的时间,有失公平性、公开性”的质疑,我单位委托的代理机构杭州益嘉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已在2022年11月2日进行了回复,同时提供了平面图,并更正延期开标。我方认为投诉人的“有内定嫌疑”不成立。3、我单位委托的代理机构杭州益嘉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已在收到杭州舟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22年10月31日提出的书面质疑函后,邀请原评标委员会对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聚典家具有限公司、杭州梦旅人文创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再次审核,未发现三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未发现三家投标单位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未发现三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三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方案部分几乎不相同,报价亦没有规律性差异;本次招标为电子投标,没有混装现象;本次招标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我方认为,此次招标存在“围标行为”的嫌疑不成立。
被投诉人杭州益嘉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辩称:1、经采购人、校方确认本次招标内容均为新建,杭州舟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投诉函中所拍照片为之前沾桥中学为保障正常开学通过直接购买和网上超市购买的产品,现提供相关合同、货物验收单(附件1)和网超链接(2022年7月9日上架)、合同、货物验收单https://www.zcygov.cn/items/1025799018381374?skuid=978173959。2、关于门头的说明:该门头制作费用未达到招标要求,由校方于6月份左右于杭州丰慧商贸有限公司交流,提出购买意向,进而杭州丰慧商贸有限公司与杭州木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共同设计制作(详见附件2合同),产品经校方初步认可后,杭州丰慧商贸有限公司校方签订合同(详见附件3),并在8月份安装到位,并验收(详见的件4)。3、杭州舟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2022年10月31日进行了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其中“包括曾联系校方,去现场勘测点位,被告知10月校园封闭式管理,但11月想联系前往,依旧被告知不允许,既不提供总平面图,又不能现场勘测,不知道项目应该如何开展,且消耗了招标时间一周的时间,有失公平性公开性”,我单位在2022年11月2日进行了回复,提供了平面图,并更正延期开标,投诉人未就质疑回复不满意进行投诉,我单位认为本次投诉内容应是第一次质疑内容的投诉,故不应受理(详见附件5),同时因当时防疫要求,无法进入学校是客观事实,后更正后补正平面图是合理做法,以上情况无定嫌疑。4、在质疑阶段我单位已组织专家协助复核,未发现串标行为。事实依据:在收到原质疑函后,我单位邀请原评标委员会对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聚典家具有限公司、杭州梦旅人文创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再次审核,未发现三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未发现三家投标单位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未发现三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三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方案部分几乎不相同,报价亦没有规律性差异;本次招标为电子投标,没有混装现象;本次招标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故无法认为以上单位存在串标嫌疑。
相关供应商杭州梦旅人文创有限公司辩称:未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崇贤街道沾桥中学校园文化采购项目(编号:YJZFCG2022-082 ),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于2022年10月21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1月2日发布更正公告(两次),11月17日9时30分开标,共有杭州梦旅人文创有限公司、杭州舟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汇创标识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聚典家具有限公司、绍兴高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等六家供应商投标,11月1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梦旅人文创有限公司为中标人。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分别于2022年10月31日、11月22日两次提出质疑。与本次投诉相关的为投诉人于11月2日提出的质疑,具体质疑事项为:1、项目已经于7月在沾桥中学落地,却在11月招标,有严重内定,走流程倾向;2、此次参与招投标的沾桥中学内的已经施工完毕的内容实际是7月份制作完成的;3、项目前期曾10月与沈铭山校长,徐国峰副校上联系,先说明不能在11月之前勘探现场,也没给我们相应图纸,待11月之后联系依然不能勘探现场后我们11月1日后前往实地外围勘探,发现招投标项目本身已经做好了,在一个项目提出招投标时但不提供任何文件,通过质疑才拿到相应的平面图,侧面得出已有内定嫌疑明显;4、评分细节存在相当明显的内定倾向,且存在围标行为,有兜底行为涉嫌围标单位(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聚典家具有限公司)。
三、被投诉人杭州益嘉工程咨询代理有限公司12月1日作出质疑答复:1、质疑事项1、2、3:你单位质疑内容均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质疑(认为采购需求已经采购完毕),根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你单位质疑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同时,经校方确认,本次招标内容均为新建项目。2、质疑事项4: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收到质疑函后,我单位邀请原评标委员会对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聚典家具有限公司、杭州梦旅人文创有限公司的投标进行再次审核,未发现三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未发现三家投标单位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未发现三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三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方案部分几乎不相同,报价也没有规律性差异;本次招标为电子投标,没有混装现象;本次招标无需缴纳投标保证金;故评标委员会无法认为以上单位存在串标嫌疑。
四、招标文件第一部分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五、政采云平台流转日志显示投诉人于2022年10月24日获取采购文件。
六、更正公告(11月2日)第一次为: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评标办法第二条
文化创意:以招标人提供的需求以及投标单位现场踏勘为基础,对本项目的设计构思、学校核心文化进行挖掘提炼,缺项不得分;(0-5分)
文化创意:以招标人提供的需求以及图纸为基础,对本项目的设计构思、学校核心文化进行挖掘提炼,缺项不得分;(0-5分)
2
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无法进入学校现场踏勘,现已将相关图纸上传。

图纸详见附件
3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调整
原为:2022年11月11日9点30分
现调整为:2022年11月17日9点30分
4
提供样品时间
原提供样品的时间:2022年11月10日9:30-11:30
现调整提供样品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6日14:00-15:30

更正公告(11月2日)第二次为:
序号
更正项
更正前内容
更正后内容
1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调整

明确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2年11月17日9点30分

七、招标文件(10月21日)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
序号
评分细则内容
分值
1
样品分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的制作质量、工艺水平综合打分(0-3分);
2、款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外观式样,美观情况打分(0-3分);
3、投标产品选用的主要材料等综合打分(0-3分);
4、投标产品选用的辅助材料及配件的综合打分(0-3分);
5、投标产品其它性能的比较,如成熟性、舒适性、安全性、可维护性等综合打分(0-3分)。
样品提供不全或严重偏离招标文件要求不得分,不提供样品不得分。
15分
7
项目施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组织架构、工作程序和步骤、管理和协调方法,对本项目提出有效的优化方案及合理化建议;(0-5分)
5分
8
质量保证:对本工程的质量服务提供详细完善的保证措施;(0-5分)
5分
9
进度保证:对本工程的时间进度提供详细完善的保证措施;(0-5分)
5分
10
安全管理体系及措施详细、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具体、完善、有效的;(0-5分)
5分
11
服务能力比较,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服务经营网点(或承诺中标后设立的服务网点)及服务能力情况综合评审。(0-2分)
2分
12
售后服务:是否拥有成熟、完善的后期服务保障体系,是否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包括维护力量等;(0-5分)
5分

八、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二、采购清单
序号
名称
尺寸
材料工艺
单位
数量
备注
户外标识
1
浮雕理念墙
56平方
红砂岩石刻浮雕墙,原墙面腻子平整,表面生态原泥饰面,色彩条平面造型,色彩条与原泥无缝融合。提供样品:原泥色彩条紫黄蓝平面造型一块,400*300mm。

1
贴墙安装
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098*2248
1.2mm不锈钢激光切割折弯烤漆+高密度PVC线段

1
贴墙安装
3
思维穹顶小品
36.5平方
定制不锈钢雕塑小品+立体金属字

1
预埋安装
6
纸翼腾飞
41.24平方
不锈钢锻造喷漆

1
预埋安装
9
户外钛金字
4954*589
1.2mm不锈钢围边立体字,电镀工艺

1
贴墙安装
10
户外钛金字
2884*1066
1.2mm不锈钢围边立体字,电镀工艺

1
贴墙安装
12
不锈钢折弯竖牌
3400*500
1.2mm不锈钢围边激光雕刻折弯烤漆,内置方管框架,四角角花装饰,内容丝印

2
贴墙安装
13
不锈钢折弯竖牌
2700*400
1.2mm不锈钢围边激光雕刻折弯烤漆,内置方管框架,四角角花装饰,内容丝印

2
贴墙安装

九、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杭州梦旅人文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丹丽,股东:庄丹丽、庄苏建。杭州木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丹丽,股东:庄丹丽、庄苏建。
十、本机关向评标委员会在质疑处理过中就杭州梦旅人文创有限公司、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浙江聚典家具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的审查情况进行了核实,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与被投诉人答复中的意见一致。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对前述答复意见进行了复核,并查询了政采云平台相关数据分析结果,未发现明显不当。
十二、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提供了临平区沾桥中学与杭州高田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签订时间2022年8月10日)、产品验货文书(2022年9月12日)、杭州丰慧商贸有限公司与杭州木心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设计人)委托设计合同、临平区沾桥中学与杭州丰慧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制作协议(2022年8月10日)、产品验收单(送到日期2022年8月30日、验收人确认日期2022年9月12日)等资料。其中,临平区沾桥中学与杭州高田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产品验货文书,指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户外金属字、挂牌、鸭兰村文化墙、石刻形象面、国旗字+中小学生行为准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板等货物;临平区沾桥中学与杭州丰慧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制作协议、产品验收单指向门头形象小品。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2、3、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对采购需求“浮雕理念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维穹顶小品”“纸翼腾飞”“户外钛金字”“不锈钢折弯竖牌”,被投诉人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提供了合同、验收文书等材料,且除照片、第三方网络平台记载信息外,投诉人对其主张“已经施工完毕且在运行”“实际是7月份制作完成的”,未能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对图纸,被投诉人事实上修改了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1月2 日发布了更正公告“图纸详见附件”。评审因素是否存在未细化和量化,以及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的情形,与本项目招标采购过程中,被投诉人与杭州梦旅人文创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或者恶意串通之间,不具有必然联系。除上述事项外,投诉人对其主张“内定”,未能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故不予支持。投诉人主张“围标”,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或者明确线索指向,且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也未发现杭州梦旅人文创有限公司、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浙江聚典家具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的不当情形,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本项目于2022年10月21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同时发布,于2022年10月28日公告期限届满。投诉人于2022年10月24日获取招标文件,在公告期限届满之后,故其可以对招标文件(评分项1、7至12)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日(获取采购文件之日10月24日起7个工作日)。投诉人主张“未量化”,实质系认为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其于2022年11月22日提出质疑,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间,不属依法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条件,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据此,投诉人关于“项目已经于7月在沾桥中学落地,却在11月招标,有严重内定,走流程”“涉嫌此次投标的沾桥中学内的项目内容已施工完毕的内容实际是制作完毕”“项目前期曾10月与沈铭山校长,徐国峰副校长联系......侧面得出已有内定嫌疑明显”和“评分细节存在相当明显的内定倾向,且存在围标行为,有兜底行为围标单位(杭州木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聚典家具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杭州舟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崇贤街道沾桥中学校园文化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JZFCG2022-082)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临平财采监〔2023〕2号.wps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3年1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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