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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泉环罚〔2021〕324号: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闽泉环罚〔2021〕324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安溪县城厢金福水暖加工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4MA30Y3C88L
经 营 者:洪金福
经营场所:安溪县城厢镇玉田村阀门二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加工点实施了以下行为:2021年6月21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加工点精密铜制水龙头铜壳体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加工点熔融、浇注、抛光、制芯工序正在生产,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但制芯和浇注废气所配套的UV光氧催化灯管未亮。经检查,灯管已损坏,无法正常使用,你加工点UV光氧催化装置未按规定安装新UV光氧催化灯管,制芯和浇注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1年6月21日,当事人经营者洪金福提供的《安溪县城厢金福水暖加工点》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2021年6月21日,当事人经营者洪金福提供的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身份信息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2021年6月21日,当事人经营者洪金福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自主验收报告、全国版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项目的环评手续办理情况;
4.2021年6月21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5.2021年6月21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安溪县城厢金福水暖加工点位置及平面布局;
6.2021年6月21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原件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7.2021年6月21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8.2021年6月21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查询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2年内(2019年6月21日)至今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9.2021年6月21日,当事人的经营者洪金福提供的《整改报告》原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
你加工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1年7月26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加工点,你加工点在法定期限内未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你加工点UV光氧催化装置未按规定安装新UV光氧催化灯管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序号3”,综合考虑你加工点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本机关决定对你加工点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
1.责令改正(责令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办公室(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13层1302室;联系电话:68797165)办理缴销手续。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此件为主动公布)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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