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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整改通知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整改通知书  
 
当事人:福建正茂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闽清县坂东镇湖头街105号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21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与各县(市)区财政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的五个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项目存在的问题
(一)福清市妇幼保健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货物类采购项目([350181]ZMGC[GK]2020007)
1.委托协议内容不完整,未明确代理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2.招标文件内容不完整,代理费用收取标准内容不完整。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表1、2)》“19.4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标准:中标金额(万元)收费费率标准(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100以下按1.5%收取”,代理费用收取标准内容不完整,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3.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与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的“7.2评标标准技术项:T1 技术性能和功能”规定“……全部满足的得49分,其中,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其余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0.45分……”,但《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技术要求总数与上述分值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部分第(四)项的规定。
4.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到相应区间。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的“7.2评标标准技术项:T2 其他技术要求”规定“根据各投标人对所投产品的安装条件、日常运行和保养的方案的完整、详细、具体、可行性强等情况,由评委进行横向评议,第一名的得3分,第二名的得2分,其他得1分”,上述评审因素未明确认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5.采购需求前后不一致。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规定“四、交货期: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但 “三、商务条件”规定“2、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部分第(二)项的规定。
6.未按规定发布更正公告。本项目于2020年7月6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0年7月18日发布更正公告,将投标截止日期改为2020年7月28日,距投标截止日期不足15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7.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8.录音录像资料缺失,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9.无落标通知书,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10.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无项目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情况,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二)福州市西湖公园管理处2020西湖公园金秋菊花展服务类采购项目([350100]ZMGC[GK]2020003)
1.委托协议内容不完整,未明确代理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2.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与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7.2评标标准技术项:A1”规定“……投标人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及要求的得20分(共40项),有负偏离情况的,每负偏离一项扣0.5分”,但《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技术要求总数与上述分值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部分第(四)项的规定。
3.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无项目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情况,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4.中标公告内容不完整。无主要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部分的规定。
5.无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授权函》仅授权1名业主代表,1名业主评委和2名监督人员均进入评标现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6.未宣布评审工作纪律,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连江县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小学连江附小塑胶跑道改造货物类采购项目([350122]ZMGC[GK]2020001、[350122]ZMGC[GK]2020001-1)
1.委托协议内容不完整,未明确代理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2.履约验收材料不完整。《验收报告单》无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验收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三部分的规定。
3.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4.中标公告内容不完整,无主要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第二部分的规定。
5.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无项目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情况,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6.未采取必要的通讯设备管理措施。录音录像显示,手机未统一保管,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
7.未宣布评审工作纪律,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8.采购活动录音录像资料声音不清晰,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闽侯县砂石资源管理办公室聘用保安人员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21]ZMGC[GK]2020006)
1.委托协议内容不完整,未明确代理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2.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与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7.2评标标准技术项:F2.1”规定“……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5分,未响应或者负偏离的每项扣2分……打★的参数为不允许负偏离”,但《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技术要求总数与上述分值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部分第(四)项的规定。
3.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到相应区间。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的“7.2评标标准技术项:F2.2”规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组织机构设置以及各个阶层职责、管理措施的合理性、完整性、详细性、具体性、可行性,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横向比较: 第一名得3分;第二名得2.5分;其他得2分”,上述评审因素未明确认定标准(技术项F2.3、2.4、2.5、2.6、2.7、2.8、2.9、2.10存在同样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4.无落标通知书,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5.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6.招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未明确验收方式及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7.未采取必要的通讯设备管理措施。录音录像显示,手机未统一保管,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
8.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无项目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情况,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五)福建省福州高级中学2020年智慧校园建设及化学实验室、体音美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编号:[350100]ZMGC[GK]2020004、[350100]ZMGC[GK]2020004-1)
 1.委托协议内容不完整,未明确代理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2.招标文件将供应商所在地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情形。
3.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到相应区间。招标文件中合同包1《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7.2评标标准”规定“F2.1产品技术性能和功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得44分。技术参数中标注‘★’号的技术参数为核心技术指标,一项负偏离即视为投标无效;打‘▲’要求每偏离一项扣2分;未打‘▲’要求每负偏离一项扣0.1分,直至扣完为止。标注‘▲’号的参数须提供证明材料的,原件备查。各投标人需如实描述所投产品的技术要求,偏离情况须在《技术偏离表》中列明。注:凡标有最低一级序号的指标项即为一项技术条款,无论是否隶属于上一级编号”,而《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规定“1-36多功能控制屏:二、互动功能模块:1、支持……功能。2、支持……参数。3、支持……功能。▲(须提供可以佐证以上参数的界面截图,予以佐证)”,合同包1第四章评标标准设置为对标有最低一级序号的指标项即为一项技术条款进行评分,第五章的“互动功能模块”设置了三条评审项,但未对三条评审项逐项设置“▲”条款,而是汇总设置一个“▲”条款,存在评审因素未量化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二部分第(四)项的规定。
4.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到相应区间。(1)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7.2评标标准技术项“F2.2”规定“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组织机构设置以及各个阶层职责、管理措施的合理性、完整性、详细性、具体性、可行性,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横向比较: 第一名得3分;第二名得2.5分;其他得2分;未提供不得分” (技术项F2.3、2.4、2.5、2.6、2.7、2.8、2.9、2.10存在同样情形),上述评审因素未明确认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5.招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未明确验收方式及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七)项的规定。
6.无落标通知书,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7.录音录像材料缺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8.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无项目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情况,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二、处理意见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意见如下:
1.责令改正,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2.涉及行政处罚事项,另行处理。
 
          
                               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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