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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城财采决【2024】2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城财采决〔2024〕2号)

一、项目编号:
GDHXCG-2024002

二、项目名称:
石角镇美丽圩镇主干道招牌提升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殿前街道嘉禾路588号盈趣科技大厦5楼
被投诉人1:广东恒讯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清远市新城银泉南路九号康乐花园A10幢二楼(住改商)
被投诉人2: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人民政府(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府前路11号
相关供应商:清远市力量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称力量公司)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办事处连石村委会五组村民小组83
号首、二层(住改商)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石角镇美丽圩镇主干道招牌提升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DHXCG-2024002)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 年4月2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本项目中标单位:清远市力量广告有限公司与参与投标单位:清远市宏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有多次共同参与投标,长期进行项目围标串标行为。
投诉人请求:取消清远市力量广告有限公司中标资格,对清远市力量广告有限公司、清远市宏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清远尚美创意策划传播有限公司围标串标行为进行处罚。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清远市力量广告有限公司、清远市宏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清远尚美创意策划传播有限公司响应文件中均提供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相关技术服务人员清单等资料。结合清远市力量广告有限公司、清远市宏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清远尚美创意策划传播有限公司复函情况,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相关规定,暂未发现清远市力量广告有限公司、清远市宏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清远尚美创意策划传播有限公司存在以上串通投标的情况,投诉人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清远市力量广告有限公司、清远市宏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清远尚美创意策划传播有限公司存在可以视为串通投标的证据。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远市清城区财政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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