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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台县朝天椒高质高效示范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灵台县财政局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灵财采罚字〔2024〕5号

项目名称:灵台县朝天椒高质高效示范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ZZTH-PL2024005
项目预算:250万元
当事人:甘肃隆浩鸿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2MA7GM2YH5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核查情况
你单位参加“灵台县朝天椒高质高效示范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ZZTH-PL2024005)”投标评审时,存在串标的情形。具体为:该项目于2024年3月18日9时在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有3家企业参与投标,在评标过程中电子评标系统中特征码识别显示你单位与灵台县科秾农业综合开发中心所有特征识别码完全相同。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据此认定该项目两家投标企业标书为相同设备制作,存在相互串通投标嫌疑,当场停止项目评议,予以流标。
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该项目进行了调查核实,调取了该项目招投标相关资料。综合该项目评审委员会认定的评审结果、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相关采购当事人的情况说明,认定结果如下:你单位与灵台县科秾农业综合开发中心的所有特征识别码完全相同的行为属实,以上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之规定,结合《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六条第二项“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有关规定,鉴于该项目在评审过程中因符合性评审合格不足3家予以流标,未造成重大社会危害,且在评审专家定性为无效投标时,两家企业能够主动接受评审结果,积极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调查,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对你单位作出项目采购金额250万元的千分之五的罚款,处罚人民币12500元,罚没收入依法上缴灵台县国库;禁止参加该项目招投标活动。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灵台县科秾农业综合开发中心和甘肃隆浩鸿农业有限公司应通过甘肃省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请联系灵台县财政局。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台县财政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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