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医院血管造影系统整机全保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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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CS-202301060027-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人民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北京威格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血管造影系统整机全保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30106002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实际中标金额小写: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大写:壹佰伍拾伍万陆仟元整。 合同标的内容:1、服务范围:西门子Artis ceiling 型DSA设备整机维保,含原装全新球管、平板探测器等整机备件不限次更换的维保服务,不含配套的第三方产品。2、维保服务期限3年,按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承诺在服务期内不进行转包。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2-20 —— 2026-02-20 3.2 履行地点:浏阳市人民医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一、服务期限与项目实施地点 1.服务期限:三年。2.项目实施地点:浏阳市人民医院 二、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 1、服务范围:西门子Artis ceiling 型DSA设备整机维保,含原装全新球管、平板探测器等整机备件不限次更换的维保服务,不含配套的第三方产品。 2、维保服务期限3年,按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承诺在服务期内不进行转包。 3、每年提供不限次数的人工上门维修服务;提供一年至少4次的定期维护与保养,并提供符合原厂标准的维修、保养报告单及质控报告等;整机配件到场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4、更换的必须为原装全新备件,保证备件来源合法,安装完毕后达到设备运行标准,维保期内更换下备件由乙方负责回收。进口备件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资质及报关单。 5、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开通400服务热线,初次电话响应时间:1小时;工程师8小时内到现场响应、最迟不超过12小时。 6、确保设备开机率≥95%,按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计算。若设备开机率低于95%,停机时间每超过一天顺延5天维保期。 7、在保修合同执行期间,如厂家有新的软硬件版本,且医院需要,则免费为医院升级。 8、所派工程师须有原厂维修培训相关资质,配备至少2名西门子原厂维修工程师,需提供培训资质证书材料。 9、签约后30天内需完成DSA整机保养维护,并提供该设备的束光器、IVS主机风扇、铜过滤器、MCM4板,D510板及1支原装全新球管更换,更换完成后需通过院方验收。 10、提供远程互联网服务,可远程实时监测设备运行状态,远程诊断技术故障,以掌握设备状态,减少该设备非计划的停机。 11、本项目是对DSA全周期、全方位维修与保养服务且为总价合同,在履约期间所有风险(如材料、人工、意外伤害等)及费用均由中标人承但,与医院无关。 三、其他要求及说明 1.年检时,中标人负责把机器调试到最佳状态,并保证全部检测指标达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卫生部、卫生厅、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或授权机构进行的检测)。 2.做好每次保养、维修记录,由使用科室和设备科工作人员签字,保养、维修记录必须存档。 3.中标人在医院维修过程中发生非最终用户(医院)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法律和赔偿责任,最终用户(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外包投标标的主体; 5.乙方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备件及所使用的维修软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触犯海关法,知识产权法或专利法等的法律规定。 6.乙方服务机构无近5年因自身维修服务问题造成服务合同解约的不良记录。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00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5,说明:合同签订且约定备件更换完成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7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服务满12个月支付合同总价的5%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4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第2、第3年每满6个月支付合同总价的12.5%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4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第2、第3年每满6个月支付合同总价的12.5%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4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第2、第3年每满6个月支付合同总价的12.5%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4500.0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第2、第3年每满6个月支付合同总价的12.5% 4.2 收款账户: 北京银行北洼路支行(北京威格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0109030740012010106355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每年提供不限次数的人工上门维修服务;提供一年至少4次的定期维护与保养,并提供符合原厂标准的维修、保养报告单及质控报告等;整机配件到场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更换的必须为原装全新备件,保证备件来源合法,安装完毕后达到设备运行标准,维保期内更换下备件由乙方负责回收。进口备件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资质及报关单。 3、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开通400服务热线,初次电话响应时间:1小时;工程师8小时内到现场响应、最迟不超过12小时。 4、确保设备开机率≥95%,按一年365天,每天24小时计算。若设备开机率低于95%,停机时间每超过一天顺延5天维保期。 5、在保修合同执行期间,如厂家有新的软硬件版本,且医院需要,则免费为医院升级。 6、所派工程师须有原厂维修培训相关资质,配备至少2名西门子原厂维修工程师,需提供培训资质证书材料。 7、签约后30天内需完成DSA整机保养维护,并提供该设备的束光器、IVS主机风扇、铜过滤器、MCM4板,D510板及1支原装全新球管更换,更换完成后需通过院方验收。 8、提供远程互联网服务,可远程实时监测设备运行状态,远程诊断技术故障,以掌握设备状态,减少该设备非计划的停机。 9、本项目是对DSA全周期、全方位维修与保养服务且为总价合同,在履约期间所有风险(如材料、人工、意外伤害等)及费用均由中标人承但,与医院无关。 10、补充说明 1.年检时,乙方负责把机器调试到最佳状态,并保证全部检测指标达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卫生部、卫生厅、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或授权机构进行的检测)。 2.做好每次保养、维修记录,由使用科室和设备科工作人员签字,保养、维修记录必须存档。 3.合同期内,甲方将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包括:软件安装升级、开机率、故障响应时间、故障排除时间及维保服务条款履行情况等),每半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若考核不合格,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于设备停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4.乙方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外包投标标的主体; 5.乙方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备件及所使用的维修软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触犯海关法,知识产权法或专利法等的法律规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合同期内,甲方将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包括:软件安装升级、开机率、故障响应时间、故障排除时间及维保服务条款履行情况等),每半年为一个考核周期,若考核不合格,甲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于设备停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乙方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外包投标标的主体; 3、乙方服务机构所提供的备件及所使用的维修软件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触犯海关法,知识产权法或专利法等的法律规定。 4、乙方服务机构无近5年因自身维修服务问题造成服务合同解约的不良记录。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在维保期内,甲方应保证遵守设备的操作规程,并使设备处于规定的操作环境中;设备出现故障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故障现象。 2. 非甲方职工或乙方书面授权的人员不能使用/操作/维保此设备,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且设备相关的额外维修应根据乙方要求进行收费。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资料、维保方案以及维保合同传阅、转让或售予第三方;甲方授权乙方阅读和使用西门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软件。 4.甲方应及时、足额地支付维保款给乙方。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维保期内乙方对系统开机率承诺保证达到95%以上。若未达到此要求,乙方将予以五倍的超过停机的天数延长维保时间作为补偿。 2.在甲方设备停机时,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报修后8小时内赶到现场。若未达到此要求,乙方将予以此时间的两倍的天数延长维保时间作为补偿。 3.乙方负责合同规定的所有备件,并有权决定备件的更换范围,从设备上更换下来的坏件归乙方所有。 4.若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服务超出本合同约定范围的,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维护费用,具体费用(包括备件费、人工费、交通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不可抗力:如遇战争、灾害性天气、国家政策限制等不可抗力因素,甲乙双方因尽可能协调相关工作,如确认无法履行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解除合同,双方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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