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餐饮智能化管理实训中心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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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附件一、设备的详细保修承诺.pdf 合同明细.xls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30914000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鸣开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餐饮智能化管理实训中心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914000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由甲方正式向乙方通知施工之日起,60日内交货并调试,具体时间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 交货方式:乙方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3.3.2 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 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相关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总价中。 (2) 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 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 乙方在接到采购人送货通知后,按采购人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货物经采购人现场验收合格后统一签收,现场卸货由乙方承担。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675840.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项目货物到项目地后,付合同总金额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79765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5,说明:安装完毕及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45973.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设备正常运行60天后付至合同金额的100%。 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湖南鸣开科技有限公司:81000034120200000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乙方保证货物是已定型上市销售的全新、原产地、原包装、手续合法完整、渠道正规的产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7 天内提交有效证明确保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2 本项目的设备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项目整体质保壹年,其中台式计算机统一整体质保为五年,其他分项产品有特别要求的以分项产品要求为准;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货物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出设备的详细保修范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3 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2.4 质保期内货物出现问题的,如乙方未在收到甲方通知后4小时内安排处理,乙方应按每次5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条约定的违约金甲方可直接从应付货款中扣除,且甲方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若问题、故障在检修24小时后仍无法解决,乙方应在2日内免费提供不低于故障货物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货物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货物修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 本项目按照《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及《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3.2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3 采购人与乙方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并报同级政府财管部门备案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 5.3.4 在项目整体验收前,采购人有权要求对货物进行随机抽检的破坏性实验,如实验不合格,使用单位和采购人有权认定验收不合格,乙方返工直至可验收合格。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权利 6.1.1 甲方指派专项人员为甲方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质量、进度及现场安全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付款、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合同期间若有变动,应及时通告乙方。 6.1.2 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1.3 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6.1.4 甲方有权随时进行监督、监控,有权责令乙方清除不安全隐患的权利。 6.1.5 甲方在验收时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有权拒绝验收和追究违约责任。 6.1.6 甲方有权利监督乙方的售后服务,并对乙方的售后服务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时加以指出乃至追究其合同责任。 6.1.7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1.8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 6.1.9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1.10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1.11 由于甲方原因(如验收、配合不及时及其他违约行为等)或者需求变更导致项目需要调整或交付时间延期的,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对以上开发工作的具体时间作相应调整。 6.1.12 协调处理乙方在安装现场与学校各部门的关系,保证乙方的安装顺利进行。 6.1.13 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6.1.14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6.2 乙方权利 6.2.1 乙方指派专项人员为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现场管理、安装进度及质量等相关事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定的现场管理人员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更换。甲方发现乙方现场管理及安装人员不满足现场管理及安装的需要时,乙方必须及时调整。否则乙方须承担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6.2.2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及时支付相应合同款项。甲方逾期支付项目款项给乙方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付款,但甲方无此义务的除外。 6.2.3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交相关项目货物。 6.2.4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产品、软件、系统等未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并负责保护甲方的利益不受任何损害。若发生侵权或引发此等纠纷,乙方应负责处理与第三方的纠纷,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6.2.5 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取的甲方的文件资料、人员信息、及其他一切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泄露、转让、许可使用、交换、赠与该保密信息或与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不正当使用该保密信息。违反本条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2.6 乙方在运输、安装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派遣具有专业技术的人员对产品进行安装,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2.7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6.2.8 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6.2.9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7.4.1 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7.4.2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7.4.3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7.4.4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约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7.5.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5.2 除本合同约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延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载明的双方通讯地址可作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涉及各类通知、文件以及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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