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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酒三期扩建项目2#地块(三栋)陶坛库设计项目合同协议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合同编号:GJJGJSFW202310001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房屋建筑工程)
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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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设计人(全称):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贵酒三期扩建项目 2#地块(三栋)陶坛库设计及有 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贵酒三期扩建项目 2#地块(三栋)陶坛库设计。
2.工程地点:贵阳市修文县。
3.建筑功能:储存等。
4.投资估算:80000 万元。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本项目此次建设三栋(2#、4#、5#)五层陶坛库,及消防所需配套用 房等。建设用地面积约 1.5 万㎡,总建筑面积约 7.3 万㎡,存储能力约 2.42 万吨。
2.工程设计阶段:贵酒三期扩建项目 2#地块(三栋)陶坛库设计项目包括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配合服务、施工期间派驻现场设计代表、设计修改、变更、相关专题报告以及后续 相关配合服务完成本项目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服务工作。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贵酒三期扩建项目2#地块(三栋)陶坛库设计总面积约7.3万㎡
设计包括且不限于工艺、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强弱电、绿色建筑、双碳政策、陶坛库抗震等,
不含燃气设计;
生产及消防水池、事故池、事故存液池、泵房及其它消防配套(按规范要求)。
设计应首先满足项目的总体工艺、生产要求,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安全适用、管理便捷、造价经济、
施工可行,及考虑工业旅游等因素的要求,根据最终确定的规划总图、单体平面、立面、效果方案进行
设计。,详见设计任务书。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4. 质量要求: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定额、办法等的要求;设计文件的深度必须满足设计任务书以及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 规定的要求,并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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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23 年 10 月 30 日。
月 18 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23 年 12
提交成果期限:50 日历天。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21.5 元/㎡。
2.签约合同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陆万玖仟伍佰元整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
3.付款方式:完成建筑方案,通过发包人审核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总合同价款的 10%;完成全部施工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50%;通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和招标方书面确认后 十五个工作日内,付至总合同价款的 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设计单位签章)后十五个工 作日内,付清余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将在本设计任务完成并将设计成果交 招标人后 28 个日历天内予以退还。
4.结算方式:结算金额=经过图审的施工图计算的建筑面积*投标单价。
5.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为合同价的 5%,合同价:156.95 万元,履约保证 金缴纳:78475.00 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何征(身份证号码:32132419860826483X 联系电话:13951536067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曹新民(身份证号码:320102197708252815,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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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 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副本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 叁份,设计人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
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
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21445300-5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0121412356987
纳税人识别码: 91520123214453005L 纳税人识别码: 913210121412356987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 地址: 扬州市江都区乐和东路 188 号
邮政编码:550200
法定代表人:陈太松
委托代理人:何 征
邮政编码:225200
法定代表人:庞永祥
委托代理人:曹新民
电 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0514-86885919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农行贵阳新华支行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建行江都新区支行
账 号: 23992001040018465 账 号: 32001747746050494023
时 间:2023 年 10 月 30 日 时 间: 202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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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 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 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 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 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 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 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 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 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 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 包人权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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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 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 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 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 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 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 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 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 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 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 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 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 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 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 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 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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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 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 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 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 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 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 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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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 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 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 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 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 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 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 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 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 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 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 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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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 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 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 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设计文件作出 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 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 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 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设计周期 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 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 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 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 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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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 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 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 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 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 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 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 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 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 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 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 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 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 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 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 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 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 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 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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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 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 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 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 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 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 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 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 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 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 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 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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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 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 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 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 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 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 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 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 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 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 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 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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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 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 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 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 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 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 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 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 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 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 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 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 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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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 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 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 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 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 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 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 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 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 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 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 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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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 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 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 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 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 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 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 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 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 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 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 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 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 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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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 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 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 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 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 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 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 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 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 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 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 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 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 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 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 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 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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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 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 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 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 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 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 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 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 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1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 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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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 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 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 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 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 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 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 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 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 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 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 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 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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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 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 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 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 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 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 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 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 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 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 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 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 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 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 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 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 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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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 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 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 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 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 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 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 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 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 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6 如合同签订后发现设计人单位或相关个人在与发包人合作过程中有或曾有行贿 行为或存在发包人在职职工或特定关系人入股乙方情形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所有 责任由设计人承担。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 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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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 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 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 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 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 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 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 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 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 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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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 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 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 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 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 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 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 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 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 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 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 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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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 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 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 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贵酒厂技改二期项目指挥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何征;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13951536067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753030010@qq.com。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6 号新晨国际大厦 2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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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马俊;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18651824289;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490078911@qq.com。
1.8 保密
保密期限:五年。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 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 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 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 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 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
2.1.3.1 发包人应尊重设计人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工作的权力,不应提 出与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2.1.3.2 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合同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合理 确定周期, 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费用。
2.1.3.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背离合理周期,且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2.1.3.4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 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1.3.5 发包人应认真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审查单位对文件和为了满足需要而进行的 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负责文件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报审工作,并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 管部门对文件的审查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 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1.3.6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及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 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 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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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何征;
身份证号: 32132419860826483X;
副主任;
职 务:联系电话:13951536067;
电子信箱:753030010@qq.com;
通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贵酒厂技改二期项目指挥部。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仅限于本工程项目设计的技术沟通。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7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 3 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需要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3.1.3.1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交付文件,并对合同范围内的工作的完整性、准 确性负责。
3.1.3.2 文件质量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定额、办法等的要求;设计文件的深度必须满足设计任务书以及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的 要求,并通过审查。
(2)设计人应做好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 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 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设计质量负责。
(3)设计文件的具体内容必须符合合同约定。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 靠;设计方案应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安全要求;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配件和 设备,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但不得明示、暗示或指 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或限制材料的来源渠道,不得在设计文件中采用已淘汰或不符 合要求的产品。
(4)设计人应在设计文件中积极采用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但如采用的新 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没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并须组织相 关权威部门予以论证、检测通过后方可使用。
3.1.3.3 进度要求
设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文件,并对因设计人的原因而引起的补 充、修改和完善所延误的时间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发包人认为进度计划不能实现时,有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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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提出增加工作量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 7 天内增加人员,且其费用 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之中。
3.1.3.4 人员配置与变更
(1)设计人应为本项目配备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以及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专 业人员。本合同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应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设计工作实际需 要设置,各专业负责人均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2)设计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设计阶段及施工过程中安排至 少 1 名专业设计人员驻场,及时解决设计阶段及施工过程中遇到的设计疑问及设计变更。工 程设计阶段及施工过程驻场服务费用、食宿费用、交通费用等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不得更换,自合同生效起履 行职责,至后续服务期结束为止。主要专业负责人设计人如需更换,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 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负责人,发包人 可以向设计人索赔。如相关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规活动,发包人有权以书 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 7 天内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 替换。
(4)设计人按投标文件承诺或经发包人批准同意的分包计划进行分包,并对分包人的 工作负全部责任。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如不能胜任相应的分包任务,发包人 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 7 天内给予答复,并承 担因更换分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3.1.3.5 文件的咨询与审查
(1)设计人在工作过程中遇重大技术问题,以及需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新技术、新 材料时,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可组织专家审查会或有关权威部门进行咨询或审查,由发包 人批准后咨询或审查意见应作为设计人工作依据,所需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2)设计人提交的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发包人的上 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不超出合同规定范围的问题,设计人必须在收到审 查意见后 7 天内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并免费修改或补充文件;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超出 合同规定范围的问题,设计人可与发包人协商解决。由于审查意见要求的设计人的返工,如 属设计人的原因,返工费由设计人承担;属发包人的原因,返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3) 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设计人必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设计计算书,以及所有完成项目工作所必需的科学研究试验成果资料,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 查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4)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发包人的上级部门对设计人提供的资料成 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
(5)设计人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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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审图机构的审查。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文件批准 后,设计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或变更。
(6)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及相 应修正概算,设计人应无条件执行,其编制费用已包含在相应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1.3.6 后续服务
设计人应做好如下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并满足招标文件所有要求):
(1)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议,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2)设计人应在本合同项目开工前按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做好文件的技术交底 工作。
(3)后续服务期:施工图设计开始到竣工验收等相关服务完全终止结束。
(4)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技术及施工方案进行优化或变 更设计,并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及时提交变更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
(5)参加本合同项目的阶段: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配合国内各级主管部门相关检查、稽查、审计、评审等工作,配合质量、安全等监督部门的相关工作。
3.1.3.7 本合同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 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1.3.8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资料 等。
3.1.3.9 设计人在工作过程中,如因其单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不限于因其采用 的结构形式或工艺等方面)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3.1.3.10 除本同规定的任务外,如有与本合同项目相关的零星附属工程或配套性工程 的工作任务,如发包人提出要求,设计人有义务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所需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并在设计费中抵扣。
3.1.3.11 本项目工作应达到相应规范深度,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进一步修改完善。
3.1.3.12 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时,设计人应负责进行补充设计工 作,并根据新的资料,进行修改或变更设计,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应由设计人承担。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曹新民;
执业资格及等级:一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证书号: 20153202464;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子信箱:64987053@qq.com
;通信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 26 号新晨国际大厦 26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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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实施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包含人员分工,图纸资 料提交的计划和进度,内审方案,施工过程中的服务方案);参与项目设计;监督并管理项 目设计全过程工作。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擅自更换本合同项目 负责人,发包人将按合同价的 10%作为设计人的违约金。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7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 能做到与发包人积极有效的沟通,并经 3 次及以上交流后,所提交的设计成果仍与发包人要 求差距较大的,则要求承包人更换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并承担 10 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自 行承担因项目负责人沟通协调不到位引起的误期赔偿。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同 3.2.2。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设计人不得擅自将本合同范围内工作的任何一部分转让与分 包,禁止违法转让与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按照招标文件范围。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在设计过程中若发现有部分专业设计单位无相关资质设计的,设 计单位需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的必须经过招标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5.1.2.4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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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符合相关文件要求。
5.3.6 设计前期的准备、资料收集、必要的调研;
5.3.7 参照地形图及原有建筑对现场用地范围的地物、地形等进行检查;
5.3.8 对原有的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内外装饰装修、幕墙等是否满足现 行规范及发包人使用需求,进行必要的踏勘并出具报告;
5.3.9 对设计范围内必须保护的相邻建筑要查询;
5.3.10 和本设计范围相邻场地、建筑情况的观察,尤其要查看相邻建筑是否会对委托 的项目构成不利条件的制约因素;
5.3.11 听取发包人对设计项目的功能和使用的意见和要求。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签订后3天内提交工程设计进度 计划。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贵酒三期扩建项目 2#地块(三栋)陶坛库设计包括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配合服务、施工期间派驻现场设计代表、设计修改、变更、相关专题报告以及后续相关配合服务。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陶坛库及消防所需配套 部分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施工图设计等红线范围内所有土建与安装施工项目涉 及的设计内容,详见设计任务书。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3 天。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3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 情形后 5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3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PDF 及可修改的 CAD,不 得以任何形式限制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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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天。
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 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按审查部门要求执行。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7 天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 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全部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全部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3 天 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3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承担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注: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 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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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知识产权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 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提供给设 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 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 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 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 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 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 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 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执行通用条款。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执行通用条款。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擅自更换本合同项目技术负责人,发包人将按合同价的 10% 作为设计人的违约金。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擅自更换本合同项目专业负责人,每更换一个,发包人将从合同价中扣除 5 万元作为违约金。
设计人应根据项目实施需要,阶段性安排设计人员驻场处理与施工图设计有关的事宜并 服从发包人或发包人的统一安排。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驻工地代表不称职或有违规行为,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的 7 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每延期一天,发包人将按1万元/天扣除设计人的违约金。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
除非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由于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应 承担1万元/天违约金;因设计人的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超过 5 天而造成发包人损失 的均由设计人承担,同时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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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文件审查后,如设计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审查意见修改、补充设计文件,每延期一天,发包人将按1万元/天扣除设计人的违约金,延期 10 天内,如设计人拒不执行,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该项工作,所需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并在设计 费中抵扣。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如设计人未按国家及行业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等进行设计,或未根据设计成果资 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者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或者因 设计不合理导致后期出现设计变更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增加成本的,将追究设计人违约责任,违约金按1 万元/条计取。
如因设计人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设计人除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还 应无偿继续完善设计,并承担相关的全部损失。
如由于设计人的错误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设计人除应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承担所有损 失。发包人有权报请主管部门视情况给予处罚。
因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未能通过审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4.2.4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如设计人将本合 同项目转让,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本合同项目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发包人有权单方 解除合同,且不支付该分包工作量的设计费,并按设计费总额的30%扣除设计人的违约金。
15. 争议解决
15.1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起诉。(2)向 工程所在地
16. 其他
发包人有权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所有违约金,不足部分在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中扣除。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将在本设计任务完成并将设计成果交招标人后 28 个 日历天内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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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书 甲方: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保障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贵酒三期扩建项
目2#地块(三栋)陶坛库设计合同更好的履行,本着诚信合作、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
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此补充协议,并共同遵守。
安全环保事项
对于较危险的作业施工项目,乙方必须在正式施工前5日内,向甲方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能够确保安全的施工方案。较危险的作业施工项目是指高空作业(高度2M以上,并
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作业;大模板支持体系搭设、拆除作业;
金属焊接、切割及动火作业;用电作业;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等项目。
2.乙方在施工作业期间,必须指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人。乙方指定 为施工现场的
安全管理负责人。
3.凡进入甲方厂区的施工人员必须佩带临时出入证。
4.甲方厂区属于禁烟区,乙方人员严禁在厂区内吸烟。
5.乙方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见附件),遵守厂内交通规则,施工车
辆时速不得超过20千米/时,施工人员严禁酒后、带病、带伤入厂。
6.乙方在开始作业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将甲方的各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告知
乙方全体人员,并要求人员按此执行。
7.乙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如遇登高、动火、架设临时电源、起重、挖掘等危害性较大作业
时,必须到甲方安环办申请,并获得相关的作业许可证。如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施工,
则必须聘请专业资质人 员现场操作施工。
8.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配带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比如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尘口罩、呼吸
器等。
9.所有可能构成对人和物有危险的作业区域,短期作业(一周内)必须设立安全警戒线,并
使用安全标识。长期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屏障、安全标识等,如“危险区域”“禁止进入
”“当心坠物”等。
10.乙方在作业过程中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进入厂区前必须到安环办登
记备案,如油漆、稀释剂、汽油、乙炔气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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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乙方在作业过程中需要使用吊车、叉车或其他特种作业车辆的,进入厂区前必须到安环 办登记备案。
12.乙方用电必须由牵头单位向甲方设备能源办提出申请,并由设备能源办或维修车间安排 专业电工实施接电。严禁乱拉乱接、使用不合格电气设备等。
13.乙方施工作业人员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乙方应为施工人员交纳各项法定的社会保险费 用,如乙方施工人员在甲方厂区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人身伤亡事故、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 担任何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法律和赔偿责任,乙方应当积极主动妥善处理好乙方人 员的救治、赔偿等各类善后事宜,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部赔偿。
14.乙方施工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要维护好现场的环境,不得出现乱扔垃圾、乱倒污水、化 学试剂等违反公司环保制度的行为。
15.为确保施工安全和避免环保事故,乙方及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协议内容和要求,如有违反,乙方将依据相关处罚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1000-2000元的处罚,并立即整改到 位;如对甲方造成了其他损失,乙方应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同时视情节严重予以5000-2万元 的处罚,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廉洁交易事项
1、甲乙双方自觉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廉政建设的各 项规定。
2、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3、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员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业务。
4、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个人承担的费用。
5、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协议)为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健身和进 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6、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就业以及入学等提供方便。
7、乙方不得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货物供应、物资价格、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协议或者达 成默契。
8、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 物品。
9、乙方有违反以上条款的,甲方视情节轻重①给予乙方至少消减30%的业务量;②情节严重 的终止业务,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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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甲方工作人员故意刁难或索取,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有关领导、纪委等部门举报,如不举 报的视为乙方主动行为。
治安管理事项
乙方不得私自进入包装生产现场及仓库内(包装洗瓶间经成品部包装车间领导允许后方 可进入),如私自进入,由相应所属部门每次罚款200-500元。凡是乙方工作人员、乙方雇佣 人员及外协单位等进入甲方厂区发生偷盗、安全事故、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等情况,一切责任 由乙方承担。一旦发生上述情况,乙方承诺并完全接受对乙方承担不低于壹万元(10000元)的违约金(注:如果偷盗酒,数量1000克以下,违约金起点壹万元,超过1000克,每增加 500克,增加违约金三千元),同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 证金,并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补充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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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 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 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 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 5: 设计进度表
附件 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 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附件 8: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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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发包人与设计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本附件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贵酒三期扩建项目 2#地块(三栋)陶坛库设计项目包括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配合服 务、施工期间派驻现场设计代表、设计修改、变更、相关专题报告以及后续相关配合服务,考虑到陶坛库防震减灾的需求,本项目要求采用隔震技术进行设计,成果要求通过专家评审 或施工图审查。
贵酒三期扩建项目 2#地块(三栋)陶坛库设计总面积约 7.3 万㎡,设计包括且不限于 工艺、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强弱电、绿色建筑、双碳政策、陶坛库抗震等,不含燃 气设计;
生产及消防水池、事故池、事故存液池、泵房及其它消防配套(按规范要求)。
设计应首先满足项目的总体工艺、生产要求,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安全适用、管理便捷、造价经济、施工可行,及考虑工业旅游等因素的要求,根据最终确定的规划总图、单体平面、立面、效果方案进行设计。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配合服务、施工期间派驻现场设计代表、设计修改、变更、相关 专题报告以及后续相关配合服务。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1.施工图设计阶段
(1)负责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工艺、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强弱电、绿色建筑、双碳政策、陶坛库抗震等,不含燃气设计;
生产及消防水池、事故池、事故存液池、泵房及其它消防配套(按规范要求)。
设计应首先满足项目的总体工艺、生产要求,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安全适用、管理便捷、造价经济、施工可行,及考虑工业旅游等因素的要求,根据最终确定的规划总图、单体平面、立面、效果方案进行设计。详见设计任务书。
(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3)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计算书等,协助发包人进行报 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 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
2.施工现场配合服务、施工期间派驻现场设计代表、设计修改、变更、相关专题报告 以及后续相关配合服务。
(1)设计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安排设计人员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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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驻场,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设计疑问及设计变更。工程施工过程驻场服务费用已包 含在合同价款中。
(2)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 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3)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
(4)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5)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6)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7)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 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
附件 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1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1方案开始 3 天前
2红线图1方案开始 3 天前
3规划条件1方案开始 3 天前
4地质勘察资料1规划方案确定后 20 天内
5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1下一个阶段设计开始 3 天前 提供上一个阶段审批意见
6方案设计确认单1初步设计开始 3 天前
7初步设计确认单1施工图设计开始 3 天前
8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1施工图审查通过后 5 天内
9其它设计资料1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 3 天前
10竣工验收报告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5 天内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38
附件 3 :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
1施工图设计文件850 天同时提交电子文 件(CAD 和 PDF 两个格式)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 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不 得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 提供,工本费另算。
39
附件 4 :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名称姓名职务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项目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曹新民一级注册建筑师双沟酒业 12 万吨陶坛库项目 贵酒三期扩建项目 1#地块
项目副负责人赵文二级注册建筑双沟酒业 12 万吨陶坛库项目 贵酒三期扩建项目 1#地块
建筑专业负责人曹新民一级注册建筑师双沟酒业 12 万吨陶坛库项目 贵酒三期扩建项目 1#地块
结构专业负责人尹伟注册结构工程师
给排水专业负责人纪斌斌注册给排水工程师双沟酒业 12 万吨陶坛库项目 贵酒三期扩建项目 1#地块
电气专业负责人唐栋高级工程师双沟酒业 12 万吨陶坛库项目 贵酒三期扩建项目 1#地块

40
附件 5:
设计进度表
序 号资料及文件名称提交日期有关 事宜
1施工图设计文件50 天

41
附件 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 156.95 万元(总设计面积约 7.3 万 m²)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单价: 21.5 元/m2。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4.特别约定:/ 。
三、设计费支付方式
完成建筑方案,通过发包人审核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总合同价款的 10%;完成全 部施工图支付至合同价款的 50%;通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和招标方书面确认后十五个工作日 内,付至总合同价款的 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设计单位签章)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 余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将在本设计任务完成并将设计成果交招标人后 28 个日历天内予以退还。
以上付款时间为按合同发包人应付设计费时间节点且设计人出具正式发票后 15 个工作 日内(未提供正式发票视同放弃权利,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 6%)。设计人完成全 部设计工作,因发包人缓建、停建或不进行竣工验收等原因,发包人应在设计人完成全部设 计工作后一年内,支付全部的设计费用。
结算方式:结算金额=经过图审的施工图计算的建筑面积*投标单价。
42
附件7:
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另行协商
43
附件8
承诺函
一、基本资格条件承诺
(1)我公司参与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为非联合体投标。
(2)我公司参与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 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情形。
(3)我公司承诺,如若我公司中标,不会将本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给其他 单位。
(4)我公司承诺,我司可以开具符合法律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我公司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或处于破产状态的;
2.投标人被招标人暂停或取消招标人招标项目投标资格,或被招标人评定为 D级,或纳入招标人供应商准入限制名单(尚未移出)/灰名单(尚未移出)/黑 名单的;
3.投标人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4.投标人与招标人及其分子公司企业有经济或法律纠纷;
5.投标人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的;或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或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的;6.投标人有行贿行为的;
7.投标人存在招标人在职职工或特定关系人入股情形的;
8.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标行为。
如后期发现我单位不满足以上承诺的,招标人可无条件取消我单位中标资 格并不返还投标保证金;如中标签约后发现我单位不满足以上承诺的,招标人 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且我司对此表示认同。
公司名称(盖章)江苏华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被授权人签章
时间: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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