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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投诉人:贵州永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兴义市丰都街道龙塘村二组113号
法定代表人:过团标
被投诉人1:兴义市人民医院
地址:贵州省兴义市英雄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安
被投诉人2:贵州智轩众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兴义市印象兴义5栋2501室
法定代表人:姚铭莉
相关当事人:贵州益增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浙兴商贸城7号馆25栋220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香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兴义市人民医院高频电刀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52230120230009UG)”(以下称涉案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发出限期补正通知。投诉人补正投诉书后,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经依法对本次采购活动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已对采购货物的参数配置进行响应,挂网产品配置数量为其投标产品的标准配置,完全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投诉人认为《质疑回复函》载明的将其投标文件认定为无效的理由,即“投标文件数量缺失、属不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中“竞谈须知”第十条第1项“竞争性谈判开始后,为了有助于响应文件的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竞谈小组可以要求乙方澄清其响应文件中含糊不清的问题,并可对响应文件中的问题向乙方进行询问”的规定,也不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规定。投诉人认为,不能以配置模糊不清作为是否应标的唯一标准。
投诉请求:对案涉项目采购结果予以废标并重新招标。
三、审查情况
经核实,《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竞谈须知”中,第五条“响应文件的递交”第9.4项规定:“投标文件应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投标人在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项目技术参数及要求说明时,应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各章节做出明确而完整的响应性叙述。”第七条“对相应文件评审”第3项“详细评审”第二段规定:“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必须完全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商务要求,若有偏离情况(无论正、负偏离),评标委员会应对其进行审查,若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并出具无效投标文件详细理由。”第十条第1项规定:“竞争性谈判开始后,为了有助于响应文件的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竞谈小组可以要求乙方澄清响应文件中含糊不清的问题,并可对响应文件中的问题向乙方进行询问。”
《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项目技术参数及要求说明”第二条“技术要求”中“高频电刀内镜(单套)配置”规定:单套配置数量为:1.高频电外科系统带1台;2.中性电极5片;3.中性电极连接电缆1根;4.双脚踏开关1个;5.电源线1根;6.操作手册1本。
本项目共4家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投诉人未通过评审响应文件审查,其余3家供应商均通过了评审响应文件审查;其余3家投标文件均载明了高频电刀内镜(单套)配置和数量,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仅载明了高频电刀内镜(单套)配置、未载明数量。竞谈小组推荐的成交供应商为贵州益增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事实,有《竞争性谈判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开标记录表》《专家评审意见汇总》《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投诉书》《关于兴义市人民医院高频电刀采购项目投诉的说明》《关于贵州永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诉情况的说明》及贵州省政府采购网站招标信息相关公告等证据在卷证实。
四、调查机关意见
综合投诉及答复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未载明高频电刀内镜(单套)配置的数量,是否属于无效投标文件。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1.《竞争性谈判文件》已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应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人在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项目技术参数及要求说明时,应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各章节做出明确而完整的响应性叙述,若不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了高频电刀内镜(单套)配置,但未载明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有关合同数量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因此,竞谈小组将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认定为未实质性响应,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相关规定。
2.关于投诉人提出的“挂网产品配置数量为我公司投标产品的标准配置”的理由,经查阅投诉人投标文件,并无关于高频电刀内镜(单套)配置的数量的具体响应或证明材料,故该主张缺乏依据。
3.关于投诉人提出的“不能以配置模糊不清作为是否应标的唯一标准”的理由亦不成立。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审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依据是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其二,竞谈小组认定投诉人未实质性响应的原因并非“配置模糊不清”,而是投标文件未响应高频电刀内镜(单套)配置的数量要求,故竞谈小组并未违反《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竞谈须知”第十条第1项规定;
其三,投标文件未响应高频电刀内镜(单套)配置的数量要求,也不属于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竞谈小组未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其四,《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竞谈须知”第十条第1项规定的都是竞谈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作出澄清,不是“必须”要求供应商作出澄清,即谈判小组有权不要求供应商澄清。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驳回投诉人贵州永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投诉请求;
二、采购人兴义市人民医院继续开展“兴义市人民医院高频电刀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52230120230009UG)”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兴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一份
 
 
                               兴义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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