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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润府花园工程监理(合同登记)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合同编号:ZFRF-2023-007
中房润府花园工程监理 合


委 托 人:江苏隆城置业有限公司
监 理 人:江苏纵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24 年 1 月 8 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江苏隆城置业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江苏纵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 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中房润府花园工程监理;
2. 工程地点: 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街道,东至幸福北路,南至八一路,西至黄河北路,北至规划支十路;
3. 工程规模:总规划用地约 130 亩,总建筑面积约 17.7 万平方米,其中东侧地块总建 筑面积约 9.5 万平方米,西侧地块总建筑面积约 8.2 万平方米(含幼儿园 0.3 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约 15 亿元;
4. 建筑安装工程费:65000 万元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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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陈兆鸿 ,身份证号码: 320803196904037215 ,注册号: 32005478 。
五、监理服务费(费率)
监理服务费费率(大写): 0.49 %
最终监理服务费按工程实际结算价(以审计为准)乘上述监理费率进行计算。本工程监 理服务费已包含正常工作酬金及附加工作酬金,监理人不得另外主张工作酬金。
六、期限
监理期限:自本项目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满止(其中缺陷 责任服务期为 24 个月)。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 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2024 年 1 月 8 日。
2. 订立地点: 宿迁市宿城区隆城世嘉 5#商业二层 。
3. 本合同一式 8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4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 19 号 B2 楼 103-6 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23000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淮安华淮支行
账号: 账号:8060200490009174
电话: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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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通用条款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无其他文字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2)中标通知 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中房润府花园工程监理服务,包含施工准备期、施工期以及缺陷 责任服务期各阶段监理服务(施工及设施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协调工作。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除通用条件规定内容外,还包括办理前期手续等工作 。
㈠施工准备阶段:
⑴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⑵组织或参加对设计图纸的复查核对、优化 和改善设计、对有关设计问题等提出合理化建议;⑶检查开工前施工单位的复测资料,在施 工过程中复核工程定位、标高及垂直度控制;⑷依据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包合同审查 各承包人上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核对投标书及合同明确的劳力数量、施工机械设备的 数量和型号,检查工程物资、材料进场及布局情况,审查保证质量、安全、监理服务期和控 制造价等方面的措施的制定情况等,督促其完善实施;⑸对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质量技术措施是否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其完善;⑹审查单位工程的开工报告,但开工报告必须经委托人批准;⑺审查汇总施工图数量,并按发包合同内工程数量进行列表 比照,建立台帐,以便作为修订承发合同和变更设计等的依据;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监理 工作规划和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并报委托人审核;⑼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对结算和付款进行审 查把关;⑽参与委托人与施工单位施工合同的审核把关;⑾配合协助委托人开展招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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⑿配合完成委托人要求的其他工作,如:承担委托人的日常管理职责,报建程序及起草整理 文件资料等。
㈡施工阶段: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合 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和承担发包人的日常管理职责,报建程序及起草整理文件资料等 发包人所要求其承担的工作。具体包括:
1、工程质量控制:
质量要求:合格标准 。
确保全部工程达到国家和建设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 100%,并且必须满足委托人与工程施工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质量等级的要求。 督 促承包人严格执行国家和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 程 承发包合同及有关技术标准。
(1)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办理签证、各种工程检验评定表格的相关内容必须检查。对重点难点工程要派人员驻点监理,关键工序要进行旁站监理;对隐蔽工程中出现的各种问 题,及时监督承包人认真处理,必要时邀请设计单位参加处理,重要及重大问题需及时通报 委托人;
(2)对施工测量、放样等进行随机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作出监理记录,并通知承包 人及时纠正;
(3)检查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出厂合格证,并监督检查承包人的各种试 验,如有疑异,监理人应在委托人指定的试验室,对原材料各类试件等取样抽检或复查,对 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有权禁止进入工地和投入使用,已进场的不合格材料应坚决清离 施工现场;
(4)监督承包人严格按施工规范、规程和设计图纸施工.对工程主要部位、主要环节、关键工序的施工及设备的安装、调试,按国家和建设部有关质量检测规定进行检查签证.监 督承包人按规定进行各类试验,同时进行一定数量的平行抽检试验,并对承包人的试验结果 进行抽样检查。抽检费用由委托方承担,或由委托方指定实验室并由委托方统一与实验室结 算;
(5)按相关“验收标准”规定,对承包人自评的单位工程质量进行复查认定,按期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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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报委托人核备;
(6)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及文明施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7)对施工单位的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全面监督,审核度量衡的定期检验资料,保证度 量设备的准确性、可靠性;
(8)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返工处理,并记入工程监理日志. 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要参加事故分析会,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有权否定施工单位 对质量事故的处理意见,责成其重新研究事故处理方案,并及时书面报告委托人; (9)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施经常性的质量检查,对单位工程的施工检 查要保证不漏检,对重点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工程应增加检查频率;
(10)参与工程质量的奖优罚劣活动,确保实现工程质量目标;
(11)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12)对规定保修期内的工程产品、管养期内的苗木,负责工程质量状况检查,组织鉴 定质量问题,督促责任单位整修;
(13)禁止监理工程师委托代检工程质量。
(14)根据工程需要和委托方要求,实行监理全过程旁站。
2、工程进度控制:
(1)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承发包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期和委托人下达的月、季、年度施工计划组织施工,每月、每周监理人向委托人报告本月、本周施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 存在的主要问题;(2)掌握各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展情况,准确了解工程进度,如发生延误,及时分析原因,提出相应措施,并报告委托人;(3)建立工程进度台帐,核对工程形象进度,按月、周向委托人报告;(4)根据委托人要求组织工程各方召开现场例会。
3、工程投资控制:
(1)按建设部和委托方现行文件规定办理报验计量签证,保证报验签证的各项工程质量 合格,数量准确;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申报表、各项变更、竣工结算,核对工程数量,做到 不 超验,不漏验;
(2)建立验工计量台帐,每周向委托人报送一次, 每二周与施工单位核对清算一次, 核 对 清算后资料报委托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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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未经返工处理,在未达标前不予计量;
(4)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各种索赔与反索赔.收集相关资料;
(5)委派有造价审核资质的工程师(驻现场)专人专项负责协助业主处理施工全过程中 的工程造价事务,包括业主委托的造价资料的收集、工程量(含变更)审核、竣工结算的预 审核等。
(6)每周按时报送工程量核验,延迟一天自愿承担 2000 元的违约金,每月末按时核对工 程量、款,延迟一天自愿承担 5000 元的违约金。
4、工程安全控制:
做好各项安全职责、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的监管,确保符合国家和省、市的规范要求, 对施工过程中的行为安全、物的安全全面负责。 要坚决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即严格按照规程、规范组织施工,确保人身、设备的 安全;
(2)要坚决杜绝物的不安全状态,即建设项目的本身性能要安全可靠,实现项目的设计 意图;
(3)管控施工方做好文明施工。
5、工程合同管理
(1)负责对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从条件的拟定、协商、签署、履行情况的检查和分 析等环节进行科学管理工作,达到实现建设项目建设“四大控制”目标的要求。
6、工程信息管理
(1)负责对建设项目活动中所产生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储存、传递、分析、反馈 及应用等。
7、工程组织协调
(1)负责联络、联合、协调所有活动及力量,促使各方协同一致,目标统一,调动一切 积极因素。
8、关于变更设计
(1)按建设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及委托人制定的有关变更设计的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2)审核合同外工程数量及其价款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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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委托人要求参加或组织设计变更工作;
(4)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查 复核申报的设计变更,确保数量准确,并对其提出预审意见; (5)参与委托人组织的各项检查、评比活动。
(6)保修阶段: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 审 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9、质量目标
1、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定目标及创建目标的实现。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现行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和法规。
2、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各项规定。
3、国家和建设部正式颁布的现行各项有关建筑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设计及施工规范、 规程、试验检测及有关“验收标准”和竣工验收办法等。
4、国家、建设部批准的现行有关本工程的文件,委托人有关本工程的文件、通知和会 议 纪要。
5、经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设计文件(含变更)和施工组织设计。
6、委托人与承包人依法签定的施工承发包合同。
7、委托、设计、承包和监理各方联席会议纪要。
8、委托人向承包人下达的年、季度施工计划,及委托人制定的有关各种管理方法和规 定。
9、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国家、建设部如对以上有关政策、法规、 规范、标准、规则和 办法有所修正、更改和补充,则本条由委托人负责解释。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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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序号 姓名 监理职务 专业 职称 注册证书编号
1 陈兆鸿 总监理工程师 房屋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高级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32005478
2 胡月强 专业监理工程师 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师 苏建监专 2018080152
3 朱威 专业监理工程师 机电安装工程 工程师 苏建监专 2019130103
4 薛雷 专业监理工程师 机电安装工程 工程师 苏建监专 2019080208
5 马瑞兵 监理员 机电安装工程、房屋建筑工程 高级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32090787
6 孙会宁 监理员 市政公用工程 苏建监员 2019130083
7 孙来安 监理员 土木工程 苏建监员 2020130041
8 张艳 监理员 建筑装饰技术 工程师 苏建工(宿)监工第 1203083 号
9 徐创业 监理员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高级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 32001946 注册造价工 程师建【造】 11043200023295
10 张强 监理员 土木工程 苏建工监员(宿)1000194
11 王淮闽 监理员 土木工程 苏建监员 2020080189

1、总监必须为房屋建筑工程国家级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的监理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的在职人员;
2、监理人应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配备人员上场,监理人应在工程开工后一周内,配齐 投标书中承诺的专业人员及设备;
3、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年龄结构合理,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4、监理人应按投标书的承诺委派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委托人如发现有关监理人员未能 正常履行职责,要求监理人予以调换,监理人应予无条件执行;现场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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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实行考勤制,所有监理人员应确保每天在岗,如需离开现场应向委托人请假。 5、不同阶段监理人员到场资质、数量至少需满足下表要求:
每次批次开 工建筑面积 (M) 单位:平方 米 不同阶段监理人员到场资质、数量
地基与基础阶段 主体阶段 装饰装修及配套工程
总 监 专业 监理 工程 师 监理 员 合 计 总 监 专业 监理 工程 师 监理 员 合 计 总 监 专业 监理 工程 师 监理 员 合 计
M≤30000 1 1 1 3 1 1 2 4 1 1 1 3
30000<M≤60000 1 1 2 4 1 1 3 5 1 1 2 4
60000<M≤90000 1 2 3 6 1 2 3 6 1 2 3 6
90000<M≤120000 1 2 3 6 1 2 4 7 1 2 3 6
120000<M ≤160000 1 2 4 7 1 3 4 8 1 2 4 7
160000<M ≤200000 1 3 4 8 1 3 5 9 1 3 4 8

6、监理人投标文件承诺增加的 2 位监理员到场时间,按委托人要求执行。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无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工程质量的监督权;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检验权、确认权;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的检查、监督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向承包人提出施工组 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建议权;发包人和承包人间的组织协调主持权;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 分包单位和注册建造师及有关人员的建议权;分包单位资质及能力的审查权等。需要取得发 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变更的确认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执行通用条款。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监理机构应建立如下监理工作报告制度 。
⑴工程监理周报: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将本周工程形象进度、主要实物工程量、投资完 成及设计变更情况、隐蔽工程检查、单位工程验评、控制工程和重点工程简况、质量事故、停开工情况、施工中发生的其他主要问题、建议和下周施工进度计划及完成该进度计划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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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的有关问题报委托人;
⑵工程监理月报:监理人按委托人要求,除汇总报送上述内容外,同时应将本月变更设 计汇总表、验工计量分析报告及监理工作情况等报委托人;
⑶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危急情况,监理人应及时通报委托人; ①委托人要求提交的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其他报告;
②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监理总结,包括工期、质量、造价、安全、文明施工和投标承诺的监理大纲的执行情况上报委托人。
2.7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无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葛盼华。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3 若因监理人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 主要人员,更换总监的同时,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总合同价 10%的违约金;更换专业监理 工程师的同时,监理人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 万元/人;更换监理员的同时,监理人 须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 万元/人,直至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委 托人移交全部工程建设监理资料,并配合委托人与重新确定的监理人做好有关工作的对接。如因监理人的过错影响工程进展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4.1.4 监理人不得更换投标文件中监理组人员,若确需更换必须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且更换总监同时,监理人自愿向委托人支付总合同价 10%的违约金;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每 1 人/次的,监理人自愿支付总合同价 5%的违约金;如到场人员与投标文件严重不符的,比 例达到 30%及以上时,监理人自愿放弃总合同价的 50%部分,同时发包人向主管部门申请给 予监理人以行政处罚。
4.1.5 监理工程师有委托代检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理人自愿向委托人支付 2000 元每次 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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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监理人未按第 2.5 条约定向委托人提交报告的,监理人自愿向委托人支付 2000 元每次的违约金。
4.1.7 关于合同中委托人对工程进度、质量的相关约定,监理人有义务和责任督促施工 单位落实到位;监理人违反此约定的,委托人将通知监理人整改,且监理人自愿向委托人支 付 5000 元至 50000 元的违约金。
4.1.8 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保证每天在岗,未经委托人书面批准擅自离 岗的,监理人自愿支付 5000 元/次的违约金,监理组人员一个月内低于 26 天出勤率的或委 托人认为其不能胜任岗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整个监理组予以清场,且委托人不 承担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费用;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移交全部工程建设 监理资料,并配合委托人与重新确定的监理人做好有关工作的对接。如因监理人的过错影响 工程进展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4.1.9 监理人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监理组人员进场作业的,视为相关人员被监理人更 换,监理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参照本条第 4.1.4 款支付违约金。
4.1.10 监理人应接受委托人对其在履约信誉及监理业务工作等方面的检查和考核,对 综合考评不达标的应当支付 20000 元违约金。
4.1.11 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的,经宿迁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监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 ⑴发生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监理人自愿支付 50000 元违约金∕每次; ⑵发生严重或重大安 全质量事故,监理人自愿支付 50000 至 100000 元违约金∕每次;
4.1.12 本工程应达到委托人要求的质量标准。监理人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 和资料评定标准履行监理职务;如工程竣工验收第一次未通过的,监理人自愿放弃 60%的履 约保证金;再次验收时工程质量仍达不到合格标准时,监理人自愿放弃全部履约保证金和剩 余监理服务费用并终止监理服务合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另行赔偿。
4.1.13 监理人违反第 4.1.3、4.1.4、4.1.8、4.1.11、4.1.12 条约定的行为之一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4.1.14 当监理人依约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数额达到总合同价的 30%时,委托人有权 解除合同,同时监理人自愿放弃履约保证金。
4.1.15 监理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从合同价中扣除。
4.1.16 本合同解除后,监理人应当在 5 日内向委托人移交工程建设全部监理资料,并 配合委托人与重新确定的监理人做好有关工作的对接。如因监理人的过错影响工程进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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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无 ,汇率为: 无 。
5.3 支付酬金
监理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与方式:
根据项目实际开发进度,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批次付款,每批次工程施工至正负零后付至 该批次工程监理费的 10%;每批次工程主体封顶后付至该批次工程监理费的 40%;每批次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并交付使用后付至该批次工程监理费的 80%;余款待全部工程缺陷责任 服务期满且审计结束后付清。(每批次工程监理费=每批次工程价款*监理中标费率,每批次 工程价款为当批施工的相关楼栋工程价款)。
每次付款前,监理人应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付且不 承担违约责任。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 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宿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专用条件与通用条件不一致的,以专用条件为准。
9.补充条款
9.1 履约保证金金额、递交时间、递交形式、退付等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8.4.1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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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双方住所地及其他联系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 法律后果。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履行的所有书面通知等文件既可直接或者邮寄 送达,也可通过《宿迁日报》或者《宿迁晚报》刊登公告进行送达,报刊刊登公告的第三日 即视为监理人接收。
9.3 监理人同意执行宿迁市城投集团公司制定的《市城投集团项目招投标“黑名单”制 度(试行)》的规定(见附录 C)。
9.4 本监理项目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监理期限延长的,附加工作酬金不予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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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A-2 设计阶段: 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
A-3 保修阶段: 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 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签订合同前另行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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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工程立项文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 关合同
5. 施工许可文件
6. 其他文件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通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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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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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C
市城投集团项目招投标“黑名单”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的规范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建设工程各方主 体的信用意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规范工作秩 序,促进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 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所有自建、代建工程项目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黑名单”制度遵循依规管理、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失信行为
第四条 施工单位及其项目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存在失信行为,纳入城投集团“黑名单”: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 (二)存在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的,或分包虽然合法,但未按规定向建设单位书面报 备的;
(四)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擅自更换中标项目负责人的;
(五)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岗,无特殊理由施工期内出勤率低于 80%的,或任一月有 3 日历天出勤时间均低于 4 小时的,或现场考勤制度不健全,无考勤记录的视同未出勤; (六)未按照要求配齐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经建设单位要求整 改,拒不整改或整改 2 次仍达不到要求的;
(七)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长期不在岗,施工期内出勤率低于 80%的,或任一月有 3 日历天出勤时间均低于 6 小时的(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 报告,经同意后更换相关管理人员);
(八)项目负责人累计 2 次无故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各项检查、活动及会议的; (九)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过程节点或最终节点达不到合同约定工期要求的; (十)因施工单位原因,引发网络问政、上访、群众来信,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一)施工期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质量保修期内因施工单位原因发生质量、安 全事故的;
(十二)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十三)安全文明施工未按照投标文件所投金额全额投入的,安全文明施工不规范的,现场安全文明不达标的,经建设单位要求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 2 次仍达不到要求的,或因 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被主管部门通报的;
(十四)未按照审查合格的图纸进行施工,且未及时履行设计变更手续的;
(十五)施工期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经建设、监理单位要求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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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次仍达不到要求的;
(十六)质量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问题,经建设、监理单位要求整改,拒不整改 或整改 2 次仍达不到要求的;
(十七)因施工单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施工合同的;
(十八)有违反合同、图纸、招投标文件及建设单位工作要求等行为的,经建设单位要 求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 2 次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五条 监理单位及其项目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存在失信行为,纳入城投集团“黑名单”: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 (二)存在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
(三)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擅自更换中标总监的;
(四)总监长期不在岗,监理服务期内出勤率低于 80%的,或任一月有 3 日历天出勤时 间均低于 4 小时的,或现场考勤制度不健全,无考勤记录的视同未出勤;
(五)未按照要求配齐其他监理组成员的(总监除外),经建设单位要求整改,拒不整 改或整改 2 次仍达不到要求;
(六)其他监理组成员长期不在岗,监理服务期内出勤率低于 80%的,或任一月有 3 日 历天出勤时间均低于 6 小时的(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经同意后 更换相关管理人员);
(七)总监累计 2 次无故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各项检查、活动及会议的;
(八)经查发现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存在受贿、违规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的; (九)施工期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经主管部门认定监理免责的除外); (十)对工程存在安全隐患、不文明施工现象不能有效控制,经建设单位 2 次督促,仍 不能达到工作要求的;
(十一)施工单位未按图纸施工,监理单位未能发现,或发现但未能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十二)未及时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把控的(即变更、签证必要性,材料完整性,事后可诉性);
(十三)未认真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施工进度计划、开工报告等资 料报审的,经建设单位 2 次督促,仍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的;
(十四)缺陷责任服务期和质量保修期内,建设单位有工作需求,监理单位拒不配合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配合完成工作的;
(十五)因监理单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理服务,或未将监理资料全部移交建设单位 的;
(十六)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反施工合同中的有关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未及时下 发整改通知单,或在建设单位已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约行为要求监理单位下发整改通知单,监理单位仍不执行,超过 2 次的;
(十七)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违约行为在常规监理中可以发现,而监理单位疏于管理尚未 发现的,被视为未履职,此行为被建设单位发现超过 3 次的;
(十八)有违反合同、图纸、招投标文件及建设单位工作要求等行为的,经建设单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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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 2 次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六条 招标代理单位及其项目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认定为存在失信行为,纳入城投 集团“黑名单”: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 (二)存在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
(三)因招标代理单位业务不精、专业不强、预判不足等情形,或擅自修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或合同的,导致工程纠纷或其他损害建设单位利益情况发生的;
(四)不能提供良好咨询服务,经建设单位督促仍不能完成的;
(五)不能够积极配合建设单位解决好招投标质疑、投诉工作的;
(六)招标档案、投标文件等资料收集不齐全的,或不能将其所代理项目的招标档案、投标文件等资料内部保存至少 8 年的,起算时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时起算;
(七)因招标代理单位原因,未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及其他相关资料编制工程量清 单,造成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偏差,影响总造价在 8%以上的;
(八)负责人累计 2 次无故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各项检查、活动及会议的;
(九)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及工程进展,积极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代理 咨询服务工作(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草拟合同、处理质疑投诉、标后监管及其 他工作等),经建设单位督促 2 次及以上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十)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招标代理服务的;
(十一)有违反合同、图纸、招投标文件及建设单位工作要求等行为的,经建设单位要 求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 2 次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及其项目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界定为存在失信行为,需纳入 城投集团“黑名单”: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 (二)存在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
(三)勘察成果弄虚作假的;
(四)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修改方案、图纸的;
(五)施工图与方案存在严重不符的;
(六)不能积极参与并配合建设单位完善各项资料的;
(七)负责人累计 2 次无故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各项检查、活动及会议的;
(八)未按照约定时间向建设单位提交设计资料,滞后时间长达 20 日历天的; (九)因设计单位原因,在方案报审、图纸审查等环节上,经过 3 次审查,仍不能通过 主管部门审查的;
(十)因设计单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设计服务的;
(十一)有违反合同、招投标文件及建设单位工作要求等行为的,经建设单位要求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 2 次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八条 材料、货物供应商及其项目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界定为存在失信行为,需纳 入城投集团“黑名单”: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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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不合格产品的,或以次充好的;
(四)负责人累计 2 次无故不参加建设单位组织各项检查、活动及会议的;
(五)质量保修期内,供应商拒绝质保或保修 2 次仍达不到要求的;
(六)因供应单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供货服务的;
(七)有违反合同、图纸、招投标文件及建设单位工作要求等行为的,经建设单位要求 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 2 次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黑名单”制度具体实施实行统一扎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工程管理部(总工办)负责“黑名单”制度建设,并对各子公司制度落实情况 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及项目部应对其所承担项目(含集团委托各子公司管理的)合同相 对方是否存在失信行为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收集相关证据,并报工程管理部(总工办),经集团公司审批通过后将失信者纳入城投集团“黑名单”。
第十二条 对失信者被纳入城投集团“黑名单”期满的,自动解除。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要加强“黑名单”制度落实工作,由专人负责管理。对负 有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因工作严重不负责造成后果的,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 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黑名单”的执行
第十四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材料、货物供 应商及其项目负责人在集团内进行通报,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失信行为的认定是指本制度施行后,在城投集团自建、代建项目上发生的失 信行为。
第十六条 被纳入城投集团“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禁止其 6 个月至 3 年内在城投集 团范围内参与投标的资格,“黑名单”记录自审批通过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宿迁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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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D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委托人(全称):江苏隆城置业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江苏纵横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中房润府花园工程监理建设过程中,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 中发包人承包人三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 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 政责任书。
一、三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 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 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 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 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 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 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 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 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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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 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三 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三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发包人、承包人、监管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2024 年 1 月 8 日 2024 年 1 月 8 日
附录 E:市城投集团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实施标准,另附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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