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需求公示项目 > 某部驻市片区副食品集中配送采购项目需求公示(2024-JWHNYZ-F1003)(第1包)

某部驻市片区副食品集中配送采购项目需求公示(2024-JWHNYZ-F1003)(第1包)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驻市片区副食品采购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示
(2024-JWHNYZ-F1003)
 
我部因建设需求,拟对某项目进行采购,进一步征求广大供应商对项目需求参数要求的完整性、合理性、公正性的意见,防止出现指向性、排他性等问题,现对采购需求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驻市片区副食品采购服务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4-JWHNYZ-F1003
三、技术要求:
(一)服务要求
1.各供应商在永州范围内具有营业销售场所和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有功能齐备的物流配送体系,能够满足日常配送和应急物资保障等各类需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产品质量、验收和配送要求
1、产品质量要求
供应商所配送的副食品应在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同时,符合伙食单位的具体订货要求。其中:
(1)畜肉类必须来源于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猪定点屠宰证的屠宰企业(场),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盖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讫印章,符合GB2707-2016国标,色泽正常,无异味,无注水,脂肪洁白,外表微干或微湿润;
(2)家禽类需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养殖基地有效证件,符合GB2707-2016国标,色泽正常,无异味,无注水,冻禽类外观滋润,呈乳白或微黄色,基本无血脉、风干现象,无白、黄、绿、紫斑,无冰衣,解冻后与鲜禽特征相同;
(3)水产类必须符合GB2733-2015、GB10136-2015国标,鲜鱼类体表粘液透明、滑而不粘,气味正常;鲜虾类:头尾完整,有一定的弯曲度,虾身较挺,呈表白色,半透明不发红,红壳光泽,稍湿润,无异味;
(4)豆制品类具有“SC”标志,无酸、涩等不良气味,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符合GB2712-2014国标,为非转基因产品;
(5)奶制品类具有“SC”标志,并标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符合乳制品国家标准;
(6)调味类具有“SC”标志,外包装显示商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标识,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标准;
(7)蛋类保证新鲜,且符合GB2749-2015国标,蛋壳无裂纹,色泽鲜明,手掂感较重,能提供养殖基地有效证件;
(8)蔬菜类必须提供农药残留检测报告,保证新鲜,色泽鲜亮,叶身肥壮、饱满、无伤痕,质地脆嫩、坚挺,不得出现霉烂、霉臭、黄叶、变质、存放时间长的蔬菜类,蔬菜的残余农药等各项指标含量均不能超过国家有关标准,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
(9)杂粮类必须符合GB2715-2016国标,保证质量,无腐烂、无变质、无变味、无变色、无虫咬、无鼠咬、无破袋,有生产日期、保质期;
(10)水果类必须符合GB2762-2017、GB2763-2021国标,保证新鲜,大小均匀,不腐烂、不变质,无压、伤疤痕,不干皱,口感质感良好;
(11)饮料类食品外包装必须具有“SC”标志,外包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12)西点类食品外包装必须具有“SC”标志,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符合GB2711-2014国标;
(13)干果类食品外包装必须具有“SC”标志,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保证新鲜,无腐烂、无变质、无变味,包装显示商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标识。
(14)酱腌菜类亚硝酸盐定期抽检合格,符合GB2714-2015国标。
2、验收要求
(1)由伙食单位指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联合验收,双方对副食品的品种、产地、单价、数量、质量、总额、保质期等7个方面查验核对无异议后,在副食品验收单上签字,各自留存作为结算依据。
(2)供应商不得提供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批准文号标注的商品以及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水产品,其中畜禽肉类须提供同批次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禽蛋类产品须标明生产日期,产品质保期在7日以内,冷冻食品类生产日期不超过保质期的二分之一。
(3)副食品验收应在伙食单位内部视频监控区域进行,视频影像留存不少于2个月。
3、配送要求
(1)供应商在永州市拥有配送车辆及配送人员,在永州市区拥有常温及冷藏冷冻等仓储条件,并且能满足使用单位配送要求。
(2)食品运输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车辆,不得与其他物资混装混运,需要按要求保鲜的食品必须使用冷链运输车运输,且不得喷洒有毒有害物质对食品进行保鲜或保质处理。
(3)应固定送货驾驶员和送货车辆,将相关的证件复印件(驾驶员的驾驶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交使用单位备案,并办理出入手续。人员、车辆一经固定,无特殊理由不能临时变更,确需更换车辆或人员,配送单位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使用单位提交相关书面资料并经使用单位审批通过后配送方方可更换符合约定及相关规定的车辆或人员。
(4)应当按照使用单位的配送需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所需食材送至各单位食堂及库房,具体要求由使用单位和配送单位协商决定;遇有紧急配送任务时,应在2小时内送到。
(5)因配送食品造成安全事件的,配送单位负全部责任,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招标人或使用单位为主张权利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6)商品包装要求,容器(框、箱、袋)要求清洁、干燥、牢固、无异味、无霉变现象,食品包装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包装完好无破损。
(7)使用单位向配送单位提出的合理配送要求,配送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配送,否则使用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满足配送需求的,配送单位应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以书面形式对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8)合同履约过程中,若配送地点、配送数量发生变化,配送单位应无条件接受,并按照使用单位要求完成相关配送工作;
(9)验收不合格的配送食品,使用单位有权要求配送单位补送、调换或退货,补送和调换食品应在不影响使用单位使用的前提下及时配送,时限要求由使用单位和配送单位协商决定。
(10)不论以何种形式进行供货,都必须按照其在投标书中做出的服务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11)配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应急保障协议,为使用单位提供应急物资采购保障。
(三)供应商服务能力要求
(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生产基地或供货渠道,无独立生产基地的应当为一级代理商,且供货渠道生产商应具备相关许可证和检验检疫合格证。
(2)供应商在永州市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加工储藏区域;食品加工、分拣应按生熟、荤素、干湿进行分类,各类物品分箱盛放、密封输送,做到定人、定时、定位。
(3)供应商相关档案资料要能够反映各类食品原产地、出产时间、进货渠道、加工流程、运输途径等内容,定期向伙食单位提供畜禽肉类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供应商应当有副食品配送相关操作规程和卫生制度,督促落实和考核管理等保证措施完善、全面、细致、合理;供应商对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卫生安全、个人卫生、健康定期检查等措施完善、有效、合理、可行;供应商应配备农产品食品检验员。
(5)各供应商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财务机构、物流系统及法律或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双方责任
1、伙食单位责任
(1)伙食单位负责供应商的日常管理,副食品配送过程中产生的交叉轮换、价格浮动、副食品数质量等问题,由伙食单位和供应商双方根据合同和管理规定商议解决。
(2)建立供应商考评机制,分平时考评和季度考评,平时考评主要由伙食单位结合实物验收进行,季度考评由单位结合供应商轮换组织。
(3)伙食单位因大型活动等任务需要时,有权告知供应商临时停止配送供给,待任务结束后,自动恢复合同约定。遇有国家、单位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需求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2、供应商责任
(1)供应商采购的所有副食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质量标准,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为伙食单位提供假冒伪劣、三无产品以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和检疫及转基因产品。
(2)供应商指派专职经理组织副食品配送,专职经理应是与供应商具有合同关系的正式员工,且应当通过伙食单位保卫部门政治审查。
(3)供应商应承诺供应商工作人员在配送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全部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用工应签订劳动协议,并办理各种用工手续,如因用工不当,给伙食单位造成损失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在配送过程中出现车辆、货物损坏丢失等情况,全部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具有伴随保障能力和方案,伙食单位因执行任务原因,在距离永州市300公里范围内,供应商应无条件伴随保障。(提供书面承诺,格式自拟)
四、商务要求:
★(一)结算方式及期限
价格依据。结算价格每半月确定1次,分别以每月25日至30日或10日至15日的其中1天,以同商品在驻地大型商超零售价格均价为基准价,报价执行不低于10%的下浮费率;商超没有公布的品种,以双方约定的市场询价为基准价,报价应低于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的10%以上。副食品配送价格按“基准价×(1-投标下浮费率)”的公式确定,基准价确定后在有效期内无论市场价格涨跌,不再变化。各伙食单位及时将询价结果在单位网站和食堂公示,供人员监督和炊管人员拟定采购计划。
2.付款及结算方式。所有资金往来均通过银行基本账户进行。伙食单位按月结算付款,即完成当月配送服务内容且无异议,在供应商提供双方签字的验收单据、正规税务发票等结算凭证后,按照财务流程办理结款。
3.副食品配送价格包括直接副食品成本、运输费、人工费、搬运费、储存费、质检费、废品损失费、管理费、保险费、利润、税金等一切相关费用,不再另行产生和支付其他费用。
★(二)履约保证金
副食品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缴纳1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届满时,供应商无违约行为的,采购单位无息全额返还至供应商原存入账户。若因供应商过错,扣除供应商履约保证金的同时,供应商应及时补足扣除的部分。
(三)管理与考核
1、日常管理
在日常配送过程中,采购单位对配送供应商配送的产品质量及配送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或拖延供货等情况的,按以下标准从履约保证金中实施扣款:
(1)所供货物出现腐烂变质,霉变等质量问题或提供的副食品为三无产品的从履约保证金中每次扣款500元,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按送货金额2倍扣款,并取消供应商合同。
(2)配送商应按采购单位要求对配送的蔬菜类货品进行农残抽检,抽检结果及时报送甲方,缺少一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款1000元;采购单位可定期对蔬菜类货品进行农残抽检,如不合格,一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款2000元。
(3)每日所需物资须于当日规定时间送达,存在延迟供货情况并影响开餐的,一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款1000元。
(4)应急(特别)保障任务应按照约定时间送达,存在延迟供货情况并影响开餐的,一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款5000元。
(5)在对账过程中,发现乙方未按规定的报价结算(如私自提高价格),一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款1000元。
(6)供应商未按约定完成应急保障任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款2000元。未按约定完成伴随保障任务,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款3000元。
(7)其他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后在服务合同中明确。
2、定期考核
实施按季度考核,每季度末月中下旬由各使用单位机关集中组织实施,实行计分制,考核成绩90分(含)以下的,在季度配送区域调整时减少其配送范围,考核成绩100分(含)以上的,视情增加其考核配送范围。连续两次考核成绩80分(含)以下或单次考核成绩70分(含)以下的,酌情暂停配送服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恢复配送资格。
(四)违约责任
1、供应商配送的副食品应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得以次充好,严禁配送肉糜、去皮果蔬、熟食等精加工食品,伙食单位验收时发现过期、糜烂、变质等质量不达标或短斤缺两等情况,应立即留取音、视频资料,并当场要求供应商整改,整改应于2小时内完成,不得影响伙食单位正常开伙。重新配送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供应商如有服务态度差、价格虚高、质量不达标、不按时配送等违约行为被伙食单位投诉并查证属实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按不少于5000元标准给予经济处罚,从交与该伙食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并记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第三次经使用单位研究,报采购人审定后取消其配送资格,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3、因供应商配送的副食品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造成伙食单位人员食物中毒或影响身体健康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供应商在配送期间,如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伙食单位有权单方解除配送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视情将问题供应商上报列入供应商诚信管理黑名单:
(1)供应商雇佣员工在伙食单位配送时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2)供应商有违规操作、违规供应、提供回扣的;
(3)副食品有严重质量问题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4)与伙食单位发生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5)无故出现断供情况的。
(五)争议处置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采购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诉讼费由承担责任的一方承担。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六)风险管控
副食品供应商在项目服务期内与外界(包括员工)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劳务、工伤等纠纷问题,均与需求单位无关,由供应商自行解决。
(七)其他约定
签订合同时需签订协议,使用专用电脑处理日常采购需求,供应商人员不得利用配送时机打听伙食单位所属单位的任何情况,不得在伙食单位所属区域从事拍照、摄像等活动,不得泄露伙食单位所属单位的任何情况。否则,伙食单位按照规定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供应商能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构,不向无关人员透露单位供应保障情况。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非外资控股企业,人员无外籍员工,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国国籍且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生产场经营地址或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不同生产型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或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或相互占股等关联关系的不同非国有销售型企业,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五)投标供应商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军队采购网(互联网网址:plap.mil.cn)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注册登记,经审查未完成注册登记的投标供应商投标无效。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不允许挂靠单位投标,不得转包、分包,一经发现存在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相关企业均将受到相关处罚。
(七)本项目特定资格:投标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公示时间:
    2024年5月13日至5月19日
七、意见反馈方式、联系方式:
李先生:15616900723
    康先生:18569377800
最新招投标信息
招投标攻略
热门标签
剑鱼标讯APP下载
APP下载地址二维码
扫码下载剑鱼标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