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竞谈项目 > 云台山路、大圩路、朱雀山路3条道路智能交通采购、安装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网上招投标)(S3401110849006775001001)

云台山路、大圩路、朱雀山路3条道路智能交通采购、安装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网上招投标)(S3401110849006775001001)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包河交易公司货物和服务范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货物类)
竞争性磋商文件
(货物类)
项 目 名 称 : 云 台 山 路 、 大 圩 路 、 朱 雀 山 路 3条 道 路 智能交通采购、安装工程
项目编号:2023BTBAN01249
招 标 人: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202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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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交易公司货物和服务范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货物类)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公告................................................................................................................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7
第三章 招标需求..............................................................................................................25
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36
第五章 合同模板..............................................................................................................46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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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交易公司货物和服务范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货物类)
第一章 磋商公告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受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委 托,现对"云台山路、大圩路、朱雀山路 3 条道路智能交通采购、安装工程"进 行竞争性磋商,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投标人参加磋商。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编号:2023BTBAN01249
2.项目名称:云台山路、大圩路、朱雀山路3条道路智能交通采购、安装工 程
3.项目地点:合肥市包河区,招标人指定地点
4.项目单位: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5.项目概况:云台山路(黄河支路-大圩路)南北走向,规划红线宽度18米,全长约237米;大圩路(河南路-云台山路)东西走向,规划红线宽度30米,全长约 356米;朱雀山路(繁华大道-沈阳路)南北走向,规划红线宽度18米,全长约400 米。本次招标内容为3条道路配套标识、标牌、标线及智能交通建设等。详见磋 商文件、工程量清单等。
6.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7.项目预算:120万元
8.项目类别:工程货物
9.标段(包别)划分:共分1 个标段
二、投标人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投标人同时具有以下资质:
(1)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2)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业绩要求: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 智能交通项目业绩,且业绩合同内容至少包含下列系统中的任意三个系统:信 号控制系统、电子警察系统、卡口抓拍系统、道路监控系统(道路监控系统可以 是交通监控系统或视频监控系统),且单个合同总金额不少于 80 万元。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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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 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 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6.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 确定为中标人:
(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在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发生重大产品质 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 为准),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 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8)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 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3 年 9 月 9 日至开标时间
2、磋商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 400 元整,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3、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 子服务系统”)查阅磋商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 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潜在投标人查阅磋商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 1 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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磋商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支付磋商文件费 用。
(3)磋商文件费用支付方式:磋商文件费用采用网上支付。
(4)磋商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 1:00-5:00,节假日休息)拨打服务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6220391,0551-66220387。
四、磋商时间及地点
1.磋商时间:2023 年 9 月 20 日 9 时 30 分
2.磋商地点: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 期 7 号楼 3 层
五、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同磋商时间
六、联系方法
(一)项目单位: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花园大道 582 号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二)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 7 号楼
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真:/
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y.ahggzyjy.com
七、其他事项说明
1.投标人应合理安排磋商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 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磋商文件 获取,责任自负。
2.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响应文件实施云上开标大厅解密,投标人 无需前往磋商现场。本项目二轮报价环节采取网上询标方式进行,请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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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关注系统询标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相应内容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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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本表是本项目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
一致,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条款名称内容、说明与要求
3.1招标人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3.2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3.3招标投标监督管 理部门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3.4.4是否允许采购进 口产品详见招标需求
3.5是否允许联合体 参加磋商
7.3现场考察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考察
8.1网上询问截止时 间2023 年 9 月 14 日 17:30 前接受网上答疑(逾期不予受理)。 投标人请注意: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 磋商文件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 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 标人具有同样约束力效力。投标人应主动上网查 询。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投标人 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9.1标段划分不分标段
13.1磋商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磋商保证金: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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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其他不予退还磋 商保证金的情形
14.1磋商有效期120 日历日
15.1响应文件要求加密电子响应文件
15.3磋商现场提交的 其他材料要求
16.1响应文件提交截 止时间详见磋商公告
17.3响应文件解密时 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 30 分钟内(以电子交易 系统解密倒计时为准)
19.1磋商时间详见磋商公告
磋商地点详见磋商公告 注:投标人可以在线解密响应文件,无须现场参加 磋商
19.3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24.1确定中标候选人 和中标人磋商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 1-3 家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委托磋商小组确定□招标人确定
28.1中标通知书发出 的形式数据电文 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 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 为送达。 投标人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 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29.1告知磋商结果的 形式投标人自行登录电子服务系统查看□磋商现场告知
30.1履约保证金(1)金额:合同价的 2% (2)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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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 担保 保证保险 注:如采用银行保函,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 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如采用担保机 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 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 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3)收取单位: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 司 (4)缴纳时间: 合同签订前 (5)退还时间:验收合格后 30 日历日内一次性退 还
31.1中标服务费(1)金额: 按下列标准收取:中标服务费的收取采用差额定率 累进计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为下表的 80%
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
100 以下1.5%1.5%1.0%
100-5001.1%0.8%0.7%
500-10000.8%0.45%0.55%
1000-50000.5%0.25%0.35%
5000-100000.25%0.1%0.2%
10000-1000000.05%0.05%0.05%
100000 以上0.01%0.01%0.01%

注:①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 算。例如:某服务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额如下:
100 万元×1.5%×80%=1.2 万元
(500-100)万元×0.8%×80%=2.56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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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0)万元×0.45%×80%=1.8 万元(5000-1000)万元×0.25%×80%=8 万元(6000-5000)万元×0.1%×80%=0.8 万元 合计收费=1.2+2.56+1.8+8+0.8=14.36(万 元) ②中标服务费不足 4000 元的,按 4000 元收取。 (2)支付方式:转账/电汇 (3)收取单位: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4)缴纳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前
34.3异议函递交方式、接收部门、联系电 话和通讯地址递交方式:书面形式 接收部门: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通讯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 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 7 号楼 5 层 506 室
35其他内容
35.2中标候选人公示 内容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经磋商 小组评审认可的以下内容进行公示: (1)拟任项目负责人(如有):项目负责人姓名;(2)项目负责人业绩(如有):项目名称; (3)投标人业绩(如有):项目名称; (4)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证保险担保形式的 磋商保证金扫描件(如采用)。
35.4关于联合体参加 磋商的相关约定本项目不采用
35.5社保证明材料本项目不采用
35.6本项目提供除电 子版磋商文件以 外的其他资料(1)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文件;(2)合同附件:网络安全承诺书、安全责任承诺 书。 获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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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料请投标人在获取磋商文件后,自行登陆电 子交易系统下载本项目附件。
35.7重要提示①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 人签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 担保或签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 格,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 戒; 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 进场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 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 为报送监管部门处理; ③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 满足中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做好 项目后续工作; ④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 约存在争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 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 究其违约责任。
35.8解释权(1)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 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 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磋商 及响应文件提交阶段的规定,按磋商公告、投标人 须知、评审方法和标准、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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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 人负责解释。
35.9特别提醒(1)本项目评审时将查询响应文件的机器识别码,如不同响应文件的机器识别码相同,相关响应文件 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并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处理。 (2)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设 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影响招标投标活 动正常进行的,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免责。
35.10其他补充说明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 1148295.86 元(含暂列金 额 35000 元),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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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人须知正文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述的货物项目招标。
2.定义
2.1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2 时限(年份、月份等)计算:系指从磋商之日向前追溯 X 年/月(“X”为“一”及以后整数)起算。
2.3 业绩:业绩系指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或磋商文 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投标人与其关联公司(如母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子 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等)之间签订的合同,均不予认可。
除非本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否则业绩均为已供货(安装)完毕的业绩,业 绩时间均以合同签订之日为追溯节点。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
3.1 招标人:是指依法开展招标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项目的招标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的招标 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招标 代理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3.4 投标人:是指向招标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 者自然人。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但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除外。本项目的投标人及其所投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3.4.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 能力的本国投标人。
3.4.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人条件的规定。
3.4.3 以招标代理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磋商文件。
3.4.4 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投标人应保证所投产 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
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投标人所投产品为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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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3.5 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允许联合体参加磋商,对联合体规定如下:3.5.1 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磋商。
3.5.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人条件 的规定。
3.5.3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 符合相关规定。
3.5.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 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提交。
3.5.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3.5.6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 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 响应无效。
3.5.7 对联合体参加磋商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资格。
3.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 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代理活动。否则其相关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4.资金来源
4.1 本项目的招标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4.2 项目预算金额或分项(或分标段)预算金额见磋商公告。
5.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其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6.适用法律
本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磋商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招 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7.磋商文件构成
7.1 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磋商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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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标需求
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第五章 合同模板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7.2 磋商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7.3 现场考察及相关事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4 如需提供样品,对样品相关要求见招标需求,对样品的评审方法及评审 标准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7.5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
8.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8.1 投标人如对磋商文件内容有疑问,必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网上 询问截止时间前以网上提问形式(电子服务系统)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8.2 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 改。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网站以发布公告的方式澄清或者 修改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 作用。投标人应主动上网查询。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 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8.3 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向投标人提供的任何书面或口头资料,未经招标代理 机构在网上发布或书面通知,均作无效处理,不得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8.4 对于没有提出询问又参与了本项目磋商的投标人将被视为完全认同本磋 商文件(含澄清或修改的内容)。
9.磋商范围及响应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
9.1 项目有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可参与其中某一个或多个标段的磋商,中标 标段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
9.2 无论磋商文件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投货物及伴随的服务和工程均应符 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9.3 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与磋商有关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和响应文 件均用中文表述。投标人随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可以为其它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文。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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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0.响应文件构成
10.1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磋商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响应文件,具体内容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相关内容。
10.2 上述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和盖章。
11.证明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
11.1 投标人应提交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磋商文 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1.2 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11.3 本条所指证明文件不包括对磋商文件相关部分的文字、图标的复制。
11.4 投标人应注意招标人在招标需求中提供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参考品 牌型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可以 选用替代品牌型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是 否满足要求,由磋商小组来评判。
11.5 为保证公平公正,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投标人对同一项目磋商时,不得同时提供备选磋商方案。
12.报价
12.1 投标人的报价应当包括满足本次磋商全部招标需求所应提供的货物,以及伴随的服务和工程。所有内容均应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磋商报价应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2.2 投标人应在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所投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未标明的视同包含在磋商报价中。
12.3 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或经招标人同意支付的,最后报价均不得高于 磋商文件(公告)列明的项目预算,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2.4 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 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磋商,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2.5 招标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3.磋商保证金
13.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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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 应无效。
13.2 投标人请注意:
(1)前次招标失败的,招标代理机构将退还投标人的磋商保证金。
(2)招标代理机构磋商保证金缴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分标段项目每 一个标段对应一个账号),项目招标失败后,磋商保证金缴纳账号将会发生变 化,请投标人参与后续招标时,注意勿将磋商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 或前次公告账号。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号的,其响应文件将 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3.3 磋商保证金缴纳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应当一致。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 定,分公司或子公司代缴磋商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磋商保证金缴纳人名 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3.4 联合体参加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 投标人退还磋商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 人退还磋商保证金。
13.6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不 承担相应责任。
1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
(2)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资格的;或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 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中标人不提交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3)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注:如磋商保证金采用第二类、第三类形式,出现以上情形的,由受益人向 开立人申请索赔。
13.8 由于投标人行为导致招标人或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损失的,相应损失由投标人承担,从磋商保证金中扣除。磋商保证金扣除后仍不足以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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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损失的,投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14.磋商有效期
14.1 磋商有效期为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算起的日历天数,磋商有效期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在磋商有效期内,投标人的响应文件保持有效,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 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 效。
14.3 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磋商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 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5.响应文件的制作
15.1 本项目要求提供加密电子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1)响应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 作生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中下载。投标人应当在 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响应文件。
(2)在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处,投标人均 应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或公章。联合体参加磋商的,除联合体协议及磋商文件 规定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各自盖章的证明材料外,响应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 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签章或公章。
(3)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响应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 的响应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 一把数字证书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响应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15.2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响应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响应文件,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 任。(该响应文件是指解密后的响应文件)。
15.3 磋商现场提交的其他材料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6.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16.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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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提交加密电子响应文件。
16.2 投标人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了网上加密电 子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解密的,响应无效。
16.3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延迟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招标人、招标 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 新的截止时间。
17.响应文件的提交、修改与撤回
17.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磋商公告”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响应文件在电子服务系统上传。
17.2 投标人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传输提交(以 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 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拒收。
17.3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前(以电子交易系统解 密倒计时为准)对本单位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 员监督下解密所有响应文件。
17.4 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但属于磋商小组在评审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按照磋商文件的 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不在此列。
18.磋商小组
18.1 本项目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成员由 3 人以上(含)单数组 成,磋商小组及其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18.2 磋商小组依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 定中标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磋商。
18.3 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 人中,按照评审方法和标准推荐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19.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
19.1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 磋商。
19.2 竞争性磋商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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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 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19.3 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独立进行评 审。评审程序如下:
19.3.1 初审。磋商小组对投标人必须满足和实质性响应的内容进行评审,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导致响应无效的,磋商小组将以询标的方式 告知有关投标人。
19.3.2 磋商。初审合格后,磋商小组将按网上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提交顺序 集中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平等的磋商机 会。
19.3.3 报价。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在 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19.3.4 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只对通过初审,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 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经磋商确定最终招标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 行综合评分。
19.4 相关说明
19.4.1 为保证磋商活动顺利进行,投标人可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网上答疑;19.4.2 磋商小组根据与投标人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内容,包括招标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 的,经招标人代表确认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
19.4.3 磋商小组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 审的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 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 合理性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9.4.4 无论何种原因,即使投标人磋商时携带了证书材料的原件,但响应 文件中未提供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扫描件的,磋商小组可以视同其未提供。
19.4.5 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 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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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投标人授权代表对磋商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并说明理 由。
20.终止竞争性磋商
20.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宣布终止竞争性磋 商,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导致本次磋商缺乏竞争的;
(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更正
21.1 磋商小组将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审查 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 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投标人的澄清、说 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不同 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 磋商小组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询 标)作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或者加盖公章。
如有询标,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可通过远程登录的方式接受网上询标,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参加询标。因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 等情形而无法接受磋商小组询标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2.最后报价
22.1 磋商并不限定只进行二轮报价,如果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 投标人进行多轮报价。
22.2 在磋商内容不做实质性变更或重大调整的前提下,投标人下轮报价不 得高于上一轮报价。
22.3 最后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也是签订合同 的依据。
23.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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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磋商小组依据本项目磋商文件所约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按照有效投 标人综合总得分由高到低依次推荐中标候选人,同时对拟推荐中标候选人进行 信用查询(信用查询要求如下),并将信用查询结果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依 据,如查询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1)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信用查询要求:
(1)磋商小组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 人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信息查询记录在评审报告中予以记录;(2)磋商小组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将信息查询记录在评审报告中予 以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 体磋商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投标人 不良信用记录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外,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作为评审 依据。
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审依据。
23.2 综合总得分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者,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 荐中标候选人;综合总得分且最后报价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按照技术指标优 劣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4.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
24.1 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的结果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确定中标候 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经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磋商 小组确定为中标人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25.编写评审报告
25.1 评审报告是根据全体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 写的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磋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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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 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26.保密要求
26.1 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6.2 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 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7.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
27.1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磋商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将 在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网站:hy.ahggzyjy.com 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 结果公示。
27.2 招标人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3 日内,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依法公示中标结果。
28.中标通知书
28.1 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示的同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 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8.2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 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8.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9.告知磋商结果
29.1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同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的形式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
29.2 招标代理机构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做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30.履约保证金
30.1 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30.2 如果中标人未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磋商保证 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 过部分予以赔偿。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1.中标服务费
31.1 本项目中标服务费的收取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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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签订合同
32.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合同。
32.2 磋商文件、中标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2.3 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招标活动。中标人拒绝签订招标合同的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招标活动。
33.廉洁自律规定
33.1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与 招标人、投标人恶意串通。
33.2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报销应当 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4.异议的提出与接收
34.1 投标人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 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
34.2 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谈判文件提出异议的,为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异议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4.3 异议投标人应在法定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超出法定异议期 提交的异议将被拒绝。针对同一招标程序环节的异议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异议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异议投标人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4.3 招标代理机构异议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35.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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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招标需求
前注:
1.本供货要求提出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为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 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 符合或优于本技术参数及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的优质产品。
2.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 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 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磋商小组审核认可。
3.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为 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 标人可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但投标时应当提供有关技术证明资料,未提供的可能导致响应无效。
4.招标人保留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本技术规格及要求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权利,投标人应承诺予以配合。
5. 如中标人因未及时现场考察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废标、或中标后无法 完工,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一、招标需求前附表
序号条款名称内容、说明与要求
1付款方式通过交警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投入使用手续后支 付至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的完成量的 85%,项目 完成结算审计后 60 日历天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97%,剩余 3%的余款在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且办理完过保 移交手续后一次性付清。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合规 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或 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则在审核 结算完成后招标人应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 100%)。
2供货及安装地点合肥市包河区,招标人指定地点
3供货及安装期限合同签订后 90 个日历天且需与主体同步完工(具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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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4免费质保期自交警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 年,且办理过保移 交后。

二、货物需求
详见本项目附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清单。
三、技术性能指标
(一)说明
1. 本供货要求提出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为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 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 符合或优于本技术参数及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的优质产品。
2. 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 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的响应 情况进行说明,且该说明须经磋商小组审核认可。
3. 投标人应自行踏勘本项目实施现场,核对货物安装现场的土建尺寸、原 设备拆除等可能影响后期安装的全部因素,确保所投货物满足现场实际安装要 求。
4. 招标人保留在签订合同之前对本技术规格及要求进行补充和修改的权利,中标人应予以配合。
(二)总体要求
1.具体技术要求及技术规范,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投标人中标后须按照工程量清单内参数履约;而项目名称、编码、计量 单位、工程量等,均以清单为准。
3.该技术要求、规范如与最新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存在冲突,以最新国家 标准和行业规范为准。
4.按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磋商文件技术要求,施工人员组织调配科学 合理,工期进度时间安排周详,确保移交交警部门。
四、检验考核要求
中标人在进场前,须将进场施工材料及采购清单报请合肥市交警支队、招 标人单位及专业监理检验,检验不合格的,重新更换直至检验合格。因材料检 验不合格而耽误工期的,责任及损失由中标人承担。检验合格证明材料上经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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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后方可施工(所须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中标人进场前须将系统涉及的信 号机及监控(测试点位)等主要设备与合肥市交警支队已建智能交通系统联网 测试,测试通过后,方可进场施工;联网测试时间为一个月,如不能按照规定 时间完成测试点功能验证,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责 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五、技术服务要求
1.供货、安装(施工)要求:施工期间须确保道路畅通,做好安全防护,并保持路面清洁。
2.验收要求: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所涉及检验、检测(第三方检测)及相 关组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售后服务:中标人需对项目提供 7×24 小时服务。接招标人或管理单位 通知后 2 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进行服务,一般性故障必须在 8 小时内解决,复 杂性问题必须在 24 小时内解决。
4.本项目移交交警部门前,中标人负责一切维修、维保等工作。
六、重要提示
1.中标人所投智能交通完善必须满足设计方案要求,并能与合肥交警支队 现有后台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否则不得进场施工并承担违约责任。
2.投标人须严格审查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和磋商文件,确保图纸和磋商 文件所要求全部使用功能。相关可能增加的费用由投标人充分考虑含在报价中。
3.中标人完成智能交通工程取电工作(含临时用电),发生的一切费用由 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必须确保自身用电安全和施工完成的监控用电网的安全。
4.所有系统安装、施工均需满足国家、安徽省、合肥市相关规范、规定及 文件要求。
5.由于该工程为附属工程,投标人需充分考虑其受主体施工进度影响可能 造成的相关费用的增加和开工日期的不确定性,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投标人 自行考虑,该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投标人应自行踏勘施工建设现场,如投 标人因未及时踏勘现场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或中标后无法完工,投标人自 行承担一切后果。
6.中标人必须确保整体通过用户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 用由中标人承担;质保期内须全力配合业主单位办理各系统设备启用程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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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7.渣土管理: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了解合肥市、包河区渣土管理相关规定及 渣土证办理相关手续,执行包河区相关文件要求,该项目的建筑弃土工程须缴 纳“渣土处置费”、“弃土回填点管理维护费用”,投标时充分考虑相关一切 费用,中标后不予调整,且中标人不得以渣土证未办理等理由延误工期。
8.本工程沿线或有企事业单位或居民区,中标人须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 织设计及交通疏导方案报监理、建设、城管、交警等单位审批,施工过程中必 须确保全线单位交通出行通畅,沿线各交口均设置通告牌、引导牌及太阳能蓄 电池临时信号灯,各交口安排交通疏导员协助指挥交通,临时通道须硬化、保 证夜间照明及封闭围挡,人行、车行采用隔离栏隔离;施工区域全封闭围挡,围挡应符合合肥包河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化指导图册要求,围挡外侧 需设置警示柱,临路围挡公益宣传广告版面不小于总版面的 40%,相关费用投标 人综合考虑到报价中,中标后不予调整。
9.招标人不提供项目部及临时设施搭建区域,相关费用由各投标人综合考 虑在报价中。项目管理必须符合《合肥包河区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 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如出现土方乱弃、临设乱搭建等现象,必须按要求整改 到位,并按办法进行处置。
10.扬尘治理必须符合省、市文明创建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合肥市、包河区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扬尘污染防治经费专项管理,中标人未办理相关手续 的,结算时予以扣除。
11.本工程中标人所用水电的报装、施工、看护、拆除等相关均由中标人自 行解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中标后不予调整,且中标人不得以水 电尚未到位等理由延误工期。
12.本工程对延误工期等违约行为将严格执行合同有关违约条款,招标人有 权切除中标人剩余工程量重新公开招标,切除部分费用从中标人合同款中扣除,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13.工程变更、签证程序有严格现行相关规定,不要试图通过变更(含签证)或其他方式达到增加造价的目的。涉及经济签证的,严格按照包河区和城投公 司签证相关管理办法,经济签证先上会审批后实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因 承包人原因未予办结的,逾期不予办理,视为施工单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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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所有涉及本工程施工的与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协调及配合工作均由中 标人负责协调处理,与此有关发生地一切费用含在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15.投标前应考察现场,对招标人提供的现状标高数据进行复测,投标报价 时应考虑项目用地范围内所有土方全部外运(土方运输车辆必须用合法有效的 环保车),施工时场地内不得堆土。中标人自行考察取土场、弃土场,所选场 地必须办理合法手续,并报招标人备案,如因土方乱倒乱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自负,同时处以违约金。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中标后土方量及单价 不予调整,报价应含弃土场、渣土费、市容维护、扬尘防治等一切费用;中标 人应负责协调一切与该工程有关的地方关系,负责支付工程有关的费用。
16.因建设场地限制,施工组织综合性较强,投标人提前认真勘察现场,做 好测绘测量工作以及施工组织预案等,并合理报价。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增加造价,因事先不勘察现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7.开标前各投标人应认真查看图纸并踏勘现场。如有疑问在磋商文件规定 的时间前提出答疑,报价时须谨慎报价,除招标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外,其费用 一律不予办理签证,均视为中标优惠或列入其它组价中。
18.农民工工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相关费用软件购 买、专利、信息管理费用:农民工工资须采用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农民工实名 制管理系统,农民工工资须采用经招标人认可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系统。相关 费用软件购买、专利、信息管理等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必须接受 招标人对农民工实名制网络系统管理。本工程相关农民工保障金、农民工工伤 保险金由中标人交付、办理,严格执行共管账户(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资金 使用监管。
19.对于绿化迁移、管线施工及周边企业配套服务工程,投标人在报价时应 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20.中标人必须按招标人和监理要求对专项质量、安全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评 审,合格后严格按照评审意见实施,专家评审相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由中 标人支付。
21.中标人竣工验收合格后 60 个日历日内完成结算上报。
22.本项目严禁违法分包,所有材料必须由中标人独立自行采购,直接购买。若中标人违反上述要求,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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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标人须积极响应招标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活 动、会议、党建等一切工作,费用含在综合报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24.投标人须充分考虑本项目与周边已建或在建道路衔接及周边建设项目交 叉施工影响,如道排施工等,投标人自行现场查看,充分考虑与此有关发生的一 切费用,并含在投标报价中。
25.因本工程周边企业已投产使用多年,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须充分考虑周 边企业正常生产的通行及其他需要,本工程周边企业附属设施(如相关综合管 线、围墙、挡土墙等)与本工程施工间距较小,各投标人须充分考虑现场实施 过程中对相关企业附属设施(如相关综合管线、围墙、挡土墙、电力杆线等)的保护措施,综合考虑在报价中,中标后不予调整。
26.因本工程同期周边施工单位较多,相互间交叉施工情况比较严重,中标 人充分考虑本工程与其他参建单位交叉施工影响,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无条件 服从招标人和相关单位建设管理要求。对施工范围内非中标人实施完工的现有 成品应加强保护,各投标人需综合考虑报价,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 予调整。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施工范围内非本单位实施完工的现有成品出现破坏、破损情况,由中标人免费无条件在指定时间内恢复至原有设计质量标准。若中 标人未按时按质修复的,招标人有权直接安排其他单位进行修复,发生的费用 从中标人结算款中双倍扣除。
27.本项目全过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政策性调整一律不予以调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此项风险。投标人自行考虑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
28.各投标人应遵循诚信原则,保证投标资料真实、合法、合规,后期一旦 中标,若因上述问题造成投诉,致使项目无法正常按期开工,经相关部门查实,招标人按 2 万元/天向中标人追偿损失。
29.涉及本项目与中标人相关的事宜,相关管理部门、周边地块协调及配合 工作由中标人负责协调处理,与此有关发生的一切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投标 人自行考虑。
30.本工程中涉及到的现状设施及杆件拆除的,其残值及拆除、运输、装卸 等一切费用投标人在响应报价中综合考虑,拆除后由中标人自行处理,中标后 不予调整。
31.涉及到绿化迁移、破路、占道、顶管等,须在开工前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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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中标人必须按招标人和监理要求对专项质量、安全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评 审,合格后严格按照评审意见实施,专家评审相关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由中 标人支付。
33.工程完工后根据招标人通知及时开放交通,在开放交通至道路主体及附 属工程移交市容管理部门期间,路面保洁及现场设施看护由中标人负责巡查看 护,由于看管不力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中 标后不予调整。
34.本工程按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合政办<2017>7 号)及城市道路交通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合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第 9 号)文件执行。
35.本项目中交通部分涉及到带电类设施在采购前须将所有的带电类交通 设施品牌、型号上报招标人,由招标人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采购,如专家论证 达不到交警部门验收要求的设备一律不得采购进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 承担。
36.过程施工质量水平低下的、屡次返工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质量通 病现象出现频繁且未能采取可靠措施在下步工序中及时纠正的、重要隐蔽工序 或设备实体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可被要求清场,并接受招标人合同价 2%以内的违 约金。
37.交通工程清单未计零星材料及辅材(包含本项目施工必须的清单未计零 星材料及辅材)、脚手架及现场吊装费、系统集成费、第三方检测(委托检测 单位依据相关标准、项目设计文件等对项目质量、安全、功能等进行全方位检 验,主要包括对道路交通信号灯系统、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道路车辆智能检 测记录系统、监控系统、机动车违法停车自动记录系统、LED 交通诱导系统、智 能升降式限高控制系统、机房、施工外场、各种杆件、标牌等除业主方委托外 的全部第三方检测费用),清单不单独列项,费用包含在报价中。
38.投标人中标后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影响工程推进的问题,中标人承担违约 责任,并视问题严重程度给予中标单位违约金、取消合同等处理。
七、报价要求
1.本项目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法计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综合单价是指完 成磋商需求全部内容的单位综合价格。包括材料(主要及辅助材料)及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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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购买)、包装、运输、装卸、加工(含加工过程中的主要及辅助材料损 耗)、施工(含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及辅助材料损耗)、检测、验收、维保、培 训、利润、税金、安全经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保费及其他相关施 工措施费用和技术措施费用、规费等全部费用。除招标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外,其他因图纸不明确造成的漏项节点不明确(由设计单位完善图纸和方案)其费 用一律不予办理经济签证,均视为中标优惠或列入其他组价中,请投标报价时 各单位综合考虑。投标报价总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总价。
2.除非招标人对磋商文件予以修改、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 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逐项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人不得在 工程量清单中任意增删、修改清单项目与工程量及项目排列顺序。
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所报的综合单价和合 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报价均包括完成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工程内 容及为达到质量和工期目标、安全文明、环境保护等要求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为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所发生 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 金额的总和。每一清单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清单项目,将被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 款的综合单价或合价以及投标总价内,投标人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量清单 中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任何与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有 关的工程价款,招标人将不再另行支付。
本工程暂列金额详见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必 须将该费用列入投标报价中,且不得优惠。
4.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及其综合单价遗漏的工程项目、工程内容、工 程数量、费用或计算错误等绝对值累计总额(高估冒算、多报费用不得抵消缺 漏费用)占投标报价 3%(含)以上者,响应无效。凡磋商文件要求或者工程造 价组成应计算的费用而投标人未报,且响应文件未阐明充分理由,均视为缺漏 项目或费用。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及其综合单价遗漏的工程项目、工程 内容、工程数量、费用或计算错误等绝对值累计总额(高估冒算、多报费用不 得抵消缺漏费用)占投标报价小于 3%的,投标总价不允许调整,漏报部分视为 投标人对本项目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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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磋商前,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 清单,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的,应在答疑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修正要求(或按磋商文件规定的答疑形式提 出)。
6.招标人对异议或修正要求应进行核实,确认工程量单项子目误差在±3%(含±3%)以内、且估算价不超过 1000 元的,招标人可不予调整工程量,投标 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若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3%(含±3%)以 内,但估算价超过 1000 元或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招 标人应进行修正并重新公布准确的工程量清单。
7.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的,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对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投标人必须按其报价完成磋商文件规 定范围内的招标设计图纸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
八、其他要求
1.中标人除满足总工期外,招标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1)道路水稳层施工结束前一周完成管道预埋、工作井砌筑、设备基础浇 筑;
(2)道路通车放行前两周完成标线、标线、标牌、杆件施工、设备调试等;(3)道路通车放行后 6 个月内,通过交警部门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包含标 识、标线、标牌、智能交通等全部工程内容)
2.本项目道路主体涉及 2 个标段、3 家道路总包单位、3 条道路,因受制于 现场各类杆管线及沿线单位拆迁等因素影响,道路主体可能会分条施工、分条 放行交通,中标单位需紧跟道路主体施工进度同步进行管道预埋、手井、杆件 基础等土建施工,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因此造成的窝工、停工等情况,合理组织 人员机械,中标后费用不予调整。
3.本项目道路主体涉及 2 个标段、3 条道路,因 3 条道路主体单位分时段招 标(目前完成招标 1 条道路主体施工单位招标),造成道路分条施工、分条通车 放行,因此随建的交通设施需进行分条验收移交,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需谨 慎综合考虑,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均含在报价内,中标后不予调整。
4.本项目涉及多个已建成交口,对于已移交实施设备需进行保护、调试等措 施,对于未移交的设施设备需拆除并运送至甲方指定位置,交口标线重新施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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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验收移交,涉及到的费用均含在报价内,中标后不予调整。
5.涉及到原道路破复、绿化移植等手续由中标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 用均含在报价中,不在另行计算、支付。
6.投标人须认真研究项目的磋商文件、图纸,并仔细踏勘现场, 仔细复核 清单、控制价,对缺漏项、工程量偏差在开标前提出, 中标后必须按图施工,不得提出此类变更。
7.由于该工程为附属工程,投标人须充分考虑其受主体施工进 度影响可能 造成的相关费用的增加和开工日期的不确定性,由此可能造成的费用增加,投 标人应在报价中充分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8.施工期间因中标人违规不当操作或监管不严造成与项目相关的道路、排水(包括水利设施)、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破 坏,由中标人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在施工过程中,中标人未按质量标准施工,未及时整改存在问题,除招标 人按合同实施违约处理外,问题严重的还将报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10.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将组织对中标人法人代表(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约谈, 否则招标人有权报公共资源交易 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11.中标人在工程实施时,必须严格执行招标人建设工程资金托管相关规定。
12.本项目部分路段采用多杆合一,涉及杆件构配件采购前须将产品规格、技术参数、样式等报业主与监理确认。
13.投标人须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核对图纸、清单,若对图纸、清单有疑问 的须在投标前提出,中标后以满足使用功能及项目移交实际需求为准,中标价 格不予调整。
14.本项目须配备项目经理 1 名,技术负责人 1 名,专业工程师 1 名。以上 配备人员须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且目前未在其他项 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评审中 不做为初审项)
15.中标单位中标后须签订《网络安全承诺书》、《公安网络安全责任承诺 书》,在项目办理过保移交之前中标单位若违反承诺书中任何条例,除承诺书 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另给予 10000 元/次违约金,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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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追究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该承诺书为合同附件,投标时无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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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审方法和标准
一、总则
本项目将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的相关要求及本章的规定评审。
二、评审方法
2.1 初审
磋商小组对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进行初审,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 性要求。初审表如下:
初审表
序号评审指标评审标准格式及材料要求
1营业执照合法有效提供有效的投标人营业执照(或事 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 证的扫描件,应完整的体现出营业 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内容。已办理“三证合一”登记的,响应文件中 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 记证书)扫描件即可。
2税务登记证合法有效
3无不良信用记 录声明函格式、填写要求符合 磋商文件规定并加 盖投标人电子签章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五
4磋商响应函格式、填写要求符合 磋商文件规定并加 盖投标人电子签章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三
5磋商授权书格式、填写要求符合 磋商文件规定并加 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此件,提供身份证明即可。详见第六章响 应文件格式六
6投标人资质符合投标人资格中 的资质要求投标人同时具有以下资质: (1)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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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及以上资质; (2)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提供以上证书扫描件。
7初审业绩符合投标人资格中 的业绩要求1.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 明资料: (1)合同; (2)提供项目已移交(或验收)的相关证明文件,满足以下条件之 一: 1)交警或交通等智能交通项目主管 部门出具的项目移交或验收证明;2)如项目为交警或交通等智能交通 项目主管部门自建项目,可出具竣 工验收报告证明。 2.业绩合同可提供包含甲乙方、项 目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时 间、合同供货范围、合同签字盖章 页等关键内容的关键页的扫描件; 3.以上涉及到的材料扫描件信息应 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均 未能明确反映出磋商文件所要求的 内容的(如合同总金额、涵盖系统 等),应另附买方(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资料予以明确说明。
8磋商报价符合磋商文件投标 人须知正文第 12、22 条要求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一、二
9商务响应情况符合磋商文件招标 需求中付款方式、供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七(7.1 商务响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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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及安装期限、供货 及安装地点、免费质 保期的要求
10技术响应承诺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七(7.2 技术响应承诺)
11未出现异常情 形不同投标人未出现 使用相同的机器识 别码进行投标的情 形
12文件获取情况在磋商文件获取截 止时间前完成磋商 文件获取
13其他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其他条件或 磋商文件列明的其 他要求

初审指标通过标准:投标人必须通过初审表中的全部评审指标。
2.2 综合评分
2.2.1 磋商小组按照下表对进入综合评分的所有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 评分。
2.2.2 本项目综合评分满分为 100 分,其中:技术资信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 为 70%,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 30%。具体评分细则如下:
类别评分内容评分标准分值范围
技术资信分(70 分)主要产品技术 参数要求一、900 万像素一体化电警抓拍单 元: 1、 ★宽动态功能有开启、关 闭、自动三种设置,当设置为自动 时,可根据环境照度自动开启或关 闭宽动态功能。(响应文件中须提 供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具0-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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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检测 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 2、★设备可在左右45°范围内 识别机动车车辆特征,包括车牌号 码、车身颜色、车辆类型。(响应 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有权检测机 构出具的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3、 ★可通过IE浏览器设置室 内、室外、白天、夜晚、普通、背 光、顺光、低照度、高速运动、高 度、超级夜景、自定义1-8场景模 式的参数。(响应文件中须提供第 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检测报告 扫描件或影印件。) 二、900万像素反向环保卡口抓拍 单元: 1、 ★配合爆闪灯,设备可穿 透车窗遮光条显示驾驶员头部画 面;支持识别改装牛眼灯的大货车 的车牌。(响应文件中须提供第三 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 CMA(或 CNAS )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 件或影印件。) 2、 ★可对出现在监控场景内 的两眼瞳距不小于 19像素的人脸 进行检验,并叠加目标提示框.可 同时检测监控场景内出现的不少 于320 张人脸图片。支持侧脸过滤 功能,可过滤与设备镜头呈上下、左右角度达到预设值的人脸。可分 别对齐刘海遮挡眉毛、头发遮挡眼 睛、戴普通眼镜、戴墨镜、戴彩色 眼镜、戴帽子、戴头戴式耳机、戴 口罩、侧向、半边脸的人脸进行检 测。(响应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有 权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或 影印件。) 3、★设备可同时对检测区域 中320个运动人体进行检测、框选 跟踪及抓拍;可在监视画面上设置 最多4个多边形(3一10 条边)人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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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蔽区域,设备不对预设区域内的 人脸进行检测。(响应文件中须提 供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具 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检测 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 三、终端服务器: 1、★支持IP地址过滤、SSH开 关自定义、ARP防攻击、视频水印 等安全防护功能,具备强密码管理 功能。支持WEB回话Session ID、数据传输加密、固件完整性等安全 检验。(响应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 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 件或影印件) 2★设备均应具备权限管理、数据加密、运行日志功能。 设备 应设置操作口令,宜有图像加密,防篡改、防非法复制等措施,以保 证原始数据的完整性。重要的图像 应加以保护,不被删除和覆盖。设 备应有防偶发死机的措施(如硬件 看门狗或软件、硬件看门狗或定时 自动启动等),死机后的自动恢复 时间应满足GB20815中的8.12的要 求。(响应文件中须提供第三方有 权检测机构出具的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或 影印件。) 四、光纤收发器: 1、可扩展POE供电输出;端子 式双电源冗余供电,支持冗余电源 间的无缝切换; 2、电源插头与外壳裸露金属 部件间能承受3kV,50Hz交流试验 电压,1min无击穿和飞弧现象 3、丢包率:以端口能力100% 发送数据,丢包率为0;耐高低温,耐盐雾腐蚀;超低功耗,整机功耗≤4.5W; 4、★以上3项:响应文件中须 提供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 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的检 测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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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响应文件中提供工业级 以太网交换机运行状态实时监测、故障数据纠错、雷击浪涌冲击智能 防护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 明文件(响应文件中提供以上证书 扫描件或影印件); 以上“★”项要求每满足一项得1.5 分,满分15分。
所投产品制造 商综合实力1、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 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投“900 万像素一体化电警抓拍单元”的产 品制造商获得政府部门或在国内 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 会)颁发的交通类或安防类或智能 化类奖项荣誉证书,每个奖项得 2 分,满分 2 分。 2、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 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所投“900 万像素反向环保卡口抓拍单元”的 产品制造商获得政府部门或在国 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 会)颁发的交通类或安防类或智能 化类奖项荣誉证书,每个奖项得 2 分,满分 2 分。 3.投标人所投闯红灯自动记录产 品厂家具有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 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一级 证书的,得 2 分,本小项满分 2 分。 4、投标人所投闯红灯自动记录产 品品牌厂家获得“绿色供应链五星0-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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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证书的,得 2 分,本小项 满分 2 分。 注:(1)响应文件中须提供证书扫 描件作为评审依据,未提供或提供 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 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 行)”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 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 提供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 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 用信息公示平台(试运行)”查询 结果截图。 (3)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 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 息公示平台(试运行)”公示的“涉 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 励均无效。
技术方案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项目的技术方案,根据投标人 对项目需求理解及综合分析程度,对投标人技术方案的建设内容、系 统架构、功能模块等,综合比较投 标人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方案进行 评分。 1.完全满足或方案优秀的得 7<F0-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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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分; 2.基本满足或有待完善的得 3<F≤7 分; 3.以上要求差的得 0<F≤3 分;4.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F”为投标人此项得分。
施工组织设计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该项目施工组 织设计,包括以下但不限于: 1.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 与技术措施; 2.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3.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注: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科学有效且 具有可操作性的,得 7<F≤10 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能满足项目 需求的,得 3<F≤7 分;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不完整,得 0<F≤3 分; (4)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F”为投标人此项得分。0-10 分
售后运维服务1.为保障本项目所涉及的信息化 系统的稳定运行提供运维保障,投 标人需具备良好的信息化系统一 体化运行维护服务能力,磋商小组 依据投标人的一体化运维能力综 合评审,优秀的得 3<F≤5 分,良 好的得 1<F≤3 分,一般者得 0<0-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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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2.磋商小组依据售后运维服务方 案综合打分,优秀的得 3<F≤5 分,良好的得 1<F≤3 分,一般的 得 0<F≤1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注:“F”为投标人此项得分。
品牌评审磋商小组依据投标人所投产品的 美誉度、技术先进性等进行综合评 价。 优秀的得 5<F≤8 分,良好的 得 2<F≤5 分,一般的得 0<F≤2 分。未提供品牌响应情况的不 得分。 注:F 为投标人本项得分。0-8 分
便利化服务方 案投标人针对项目现场服务能力自 行表述或承诺。磋商小组对各投标 人综合分析,主要考察点为:投标 人的便利化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 于技术人员的对应急情况的反应 时间、对招标人需求及现场情况的 反应速速。得分标准:优秀得 6<F≤9 分;良好得 3<F≤6 分;一 般得 0<F≤3 分;未提供内容或 无任何针对性、可行性,本小项不 得分。 注:“F”为投标人本项得分。0-9 分
价格分 (30 分)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 最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30 分。其他投标人的价 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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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最后报价)×30%×100

2.2.3 分值汇总
(1)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 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再取各位评委评分之平均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得到该投标人 的技术资信分。
(2)将每个投标人的技术资信分加上根据上述标准计算出的价格分,即为 该投标人的综合总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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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模板
合同参考范本
(货物类)
第一部分 合同书
项目名称:云台山路、大圩路、朱雀山路 3 条道路智能交通采购、安
装工程
项目编号:2023BTBAN01249
甲方(招标人):
乙方(中标人):
签订地: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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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通过合肥包河公共资 源交易有限公司组织的竞争性磋商方式招标活动,经磋商小组评定,(中标人名 称)(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中标人,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 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 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1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 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 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 中标通知书;
1.1.3 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 磋商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 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 货物
序号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生产厂商
1
2
3
……

1.3 价款
本合同总价为:¥元(大写:人民币 元)。
分项价格:
序号分项名称分项价格
1
2
3
……
总价

1.4 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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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付款方式:;1.4.2 发票开具方式:。
1.5 货物交付期限、地点和方式
1.5.1 交付期限:;;1.5.2 交付地点:
1.5.3 交付方式:。
1.6 违约责任
1.6.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 付货物,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货物一日的应交 %;迟延交付 付而未交付货物价格的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货物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 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6.2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 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 %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 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 同;
1.6.3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 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 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 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1.6.4 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 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 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 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 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5 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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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 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1.6.6 如果出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 暂停招标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异议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 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种方式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
1.7.1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 裁规则裁决;
1.7.2 向 人民法院起诉。
1.8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时生效。
甲 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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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2.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合同”系指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人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招标 人应支付给中标人的价格。
2.1.3“货物”系指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向招标人交付的一切各种形态和 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计算机软件、产品 等,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他相关资料。
2.1.4“甲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招标人;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中标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招标代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 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或者安装的地点。
2.2 技术规范
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 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 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 准。
2.3 知识产权
2.3.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 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 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2.3.2 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货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合同专用条 款。
2.4 包装和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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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交付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 用的方式进行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且该 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必要,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 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由于包 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等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2.4.2 装运货物的要求和通知,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5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5.1 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进 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能够依约满足甲方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 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5.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 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6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7 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7.1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 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7.2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2.7.3 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 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 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 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8 质量保证
2.8.1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 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8.2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 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9 货物的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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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或者在途货物或者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详 见合同专用条款。
2.10 延迟交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付货物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将不能按时交付货物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交货的具体时间。
2.11 合同变更
2.11.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 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2.11.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 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2 合同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 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 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 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投标人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3 不可抗力
2.13.1 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 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3.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13.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 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3.4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 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14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
2.15 乙方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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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 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 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6 合同中止、终止
2.16.1 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6.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 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7 检验和验收
2.17.1 货物交付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数量等方面进行详细、全面的检 验,并向甲方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文件;货物交付时,乙方在合同专用 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可依法邀请相关方参加,验收应出具验收书。
2.17.2 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 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 标准,组织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2.17.3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 用条款。
2.18 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19 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2.19.1 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2.19.2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20 履约保证金
2.20.1 磋商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 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 10%的履约保证金;
2.20.2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或者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不予 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或者货物质量保证期届满之日起 个工 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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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 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 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2.21 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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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 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内的其他条款。
1 人员及职责
1.1 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无权更改合 同,也无权解除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1.2 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 求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1.3 承包人只能从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1.4 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须提前 14 天通知承包人。
1.5 承包人委派经办人,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来往文件接收传递。
1.6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 全。
1.7 承包人雇佣职员或工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发包人的管理的规定。
1.8 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 或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工程师有权要求更换;已被更换的原人选未经承包 人许可不得再进入本项目(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在内)。
1.9 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报的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 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
1.10 承包人未能按照投标承诺到岗尽职的,发包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 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发包人有权责令其 停工整改、直至解除合同,引进新的承包商。发包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 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补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 承包人索赔。
1.11 承包人承诺提供的应用软件都必须具有原厂商出具的使用授权书,允 许发包人在本工程中使用。并且一次性提供企业版本终身使用许可,免受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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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1.12 承包人承诺提供的所有软硬件产品必须为正版,并保证发包人获得合 法有效的使用权,并应保证发包人对所有商业软件享有终身使用权,并且不再支 付许可证费用。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诉讼、裁决、费用和工程进度延误均与发 包人无关,由投标人承担有关侵权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13 承包人所提供产品的质量、安装施工工艺、测试手段及方法都应符合 最新颁布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1.14 系统投入运行后,承包方必须驻场维护两年以上直至项目过保移交办 理结束,同时应负责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常驻的售后维修服务机构,处理所有维 修和技术支持服务。该机构必须备有足够的零配件和技术力量,以满足发包人的 维修需要。
1.15 系统验收合格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承包方已完成按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安装、测试及试运行工作;
b.在试运行期间,系统能连续正常运行 3 个月且性能、功能满足合同和需求 分析确认文件的要求;
c.现场测试和试运行时出现的问题已被解决至发包人满意,对其它工程项目 的影响已消除;
d.已按本技术规范和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供了全部货物和资料。
e.按照项目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竣工资料归档。
f.承包方负责全部设备设施及系统的保护和清洁工作至项目验收合格为止。若因进行工程实施过程中污损工程的设备、设施结构或其它设备仪器等,承包方 须负责修理或者给予赔偿。
g.工程最终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发包人和管理单位给承包方颁发工程移交书,同时进入为期 1 年的质保期
2 变更与调整
2.1 在工程移交前,工程师有权签发变更指令,承包人应从工程师处接受指 令来实施变更,并进行工期和费用的估算,提交工程师,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 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2.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估算后,可以决定撤销、修改或确认实施该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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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如果承包人认为自己的建议能缩短工期、降低工程实施或运营成本,或 对发包人产生其他利益,可以提交建议书报工程师;建议书的编制费用自理。
2.4 如果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节省了工程费用,将给予承包人节约费用 适当比例的奖励。
2.5 上一款中节省费用的计算方法为:降低的合同额度减去因变更而引起在 工程质量、寿命、以及运营效率等方面为发包人带来的潜在损失。
2.6 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 一致,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 的,称为技术核定;技术核定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2.7 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款的调整
2.7.1 工程量的调整:变更的工程量应根据设计变更文件、变更联系单,并 按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确定。
2.7.2 设计变更、发包人变更通知、隐蔽工程记录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 人共同会审并办理签证,于签证事实发生后 7 日内办理完签证并交发包人,结算 时执行中标时各项优惠条件及承诺。超过 7 日未办理的签证,作为承包人的优惠,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2.7.3 本工程措施费为固定费用,不随工程量的变更和工期变化而调整。2.7.4 本工程不因疫情等影响而后期增加相应的工程价款。
2.8 本合同不应作为本项目系统完整的详细的要求。如果满足合同所要求的 系统功能和性能所需的软件、硬件、服务未列入合同总价,承包方必须在不变更 合同总价的前提下予以补足。如果系统软硬件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的系统功能、系 统性能,承包方应更换成能够满足合同要求的系统功能、系统性能的软硬件,并 不得以此增加费用。
2.9 承包方应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参与并配合与土建、设备安装等相关系统及 其它设备配合等方面的技术协调,服从发包人指定的安装总包单位、工程监理的 管理,并对各项工作做出妥善安排,所有安排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如果发生 争议,应由发包人裁决,各方应遵守,并不得籍此要求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
2.10 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信息点位置等,由于建筑结构、土建装修、使用 需求或其它因素造成的变更,由发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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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发包人可根据业务需求,要求承包方增加合同所包括的设备或材料数 量,承包方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以不高于合同所列单价提供设备,并完成 增加设备的采购、运输、到货、集成、安装、调试、测试工作,承包方不应要求 设备或材料采购费用以外的任何费用。
2.12 发包人可根据业务需求,更改设备或材料规格颜色、改变应用系统的 部分功能要求,承包方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更改和相关的集成、安装、调试、测试工作,承包方不应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3 工程管理与违约赔偿
(一)项目班子主要人员管理
3.1 承包人接到中标通知书 3 日内,项目部组成人员必须按投标承诺全部到 位。否则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处违约金每天 10000 元,其 他人员处违约金每天 2000 元。
3.2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 责人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 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 人自行承担并赔偿可能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确需更换时,须提前 28 天通知工 程师和发包人,并征得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 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该行为视为违约,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的,承包人须支付发包人 20 万元违约金;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须支 付发包人 5 万元违约金;承包人更换项目管理机构中主要负责人员的,承包人须 支付发包人 2 万元违约金/每人次。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 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3.3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常驻工程施工现场,并且 每个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每天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 8 小时。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离开现场的,须经工程师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的权力;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发包人均认为是项目 经理(注册建造师)的行为。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允 许不到场或驻场时间达不到约定标准,按 10000 元/人次处违约金。
3.4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必须参加工程师及发包人(监理单位)组织的 工程会议,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确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向工程师或发包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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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单位)请假并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否则,每缺席一次处违约金 1000 元。
(二)劳动力和施工机械管理
3.5 工程实施期间,承包人必须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以及经 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关键节点的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报劳动力和 施工机械使用计划,使用计划经工程师审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师将进行严 格考核,经考核,有效劳动力人数和机械数量达不到计划要求的,视为承包人违 约,违约金按如下标准计算:劳动力按 200 元/人·天,施工机械按 1000-5000 元/台·天。累计出现 10 次(含 10 次)以上者,影响工程进度且不能如期完成 节点工期或总工期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 损失。
(三)转包、挂靠、非法分包
3.6 严禁工程转包或采取挂靠方式(即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担工程)进 行现场施工管理,严禁违法分包,一经查实,将没收承包人的履约担保,解除合 同,并将承包人清除出场;同时发包人将联合相关行政和职能部门对承包人给予 公开曝光,由主管部门记入合肥市招投标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披露。
(四)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3.7 承包人如在施工质量、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承包人未按工程师及发包 人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的,或整改后无明显成效的,承包人拒 不执行相关指令的,处以承包人 10000~100000 元/次的违约金。
3.8 承包人必须确保安全文明施工,严格执行国家、安徽省、合肥市的相关 规定,同时遵守工程师及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达不到相关规定和 要求的,处以承包人 10000~50000 元/次的违约金。施工现场卫生保洁自开工 之日起至工程竣工移交结束,切实做好项目管理人员和工人宿舍安全、卫生工作。
(五)其他
3.9 承包人必须服从工程师的调度,做好迎检配合工作及其他有关的协调配 合工作,若承包人拒不执行的,对承包人处以 10000~50000 元/次的违约金。
3.10 工程师下发监理通知后,工程师应督促承包人按监理通知立即进行整 改,工程师对同一问题再次下发监理通知时,将对承包人处以每份监理通知壹万 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在日常的项目巡查中,如发现承包人存在偷工减料,施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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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范施工等,将处以人民币 10000~50000 元违约金;承包人需对现场采取必 要的保护措施,如因自行施工任意对其它成品工程造成损毁,必须无偿予以维修 完善,性质严重者另处以 5000 元每次的违约金。
3.11 承包人必须按合肥市相关规定合法用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 放,如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并从工程款中直接支付。
3.12 承包人必须执行的有关劳务用工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国务院《国务院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 立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机制的通知》、合肥市建 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贯彻安徽省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快速处 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的通知》、《合肥市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等。
3.13 承包人的劳务分包合同必须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农民工维权部门)备案。
3.14 工地现场需设立农民工维权服务窗口,在醒目位置标注联系电话、负 责人和投诉电话。
3.15 所有现场工作人员需有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农民工工资要按月发放,并将有关合同或用工协议及工资发放资料进行档案管理(现场留复印件)。
3.16 承包人拒不执行监理通知及指令的,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黄牌警告一次,受到黄牌警告的,一年内不得参与合肥市类似工程投标活动。
3.17 承包人如在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存在重大隐患,发包人如认为承包 人无能力按磋商文件履行合同的,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 的,或整改后无明显成效的,发包人将给予承包人黄牌警告一次,受到黄牌警告 的,一年内不得参与类似工程投标活动。
3.18 承包人必须按合肥市相关规定合法用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 放,如发生农民工讨薪现象,同意按 5 万元/次处以违约金,并报主管部门处理。
4 结算
4.1 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合同价款)是承包人基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现场 数据及承包人的解释和现场考察计算出来的,覆盖了完成合同义务所包括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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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得以漏项或考虑不周提出索赔。
4.2 工程实施中新增的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式为:合同中有类似工程 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调整;合同中无类似工程项目单价 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以“清单计价依据”和承包人递交的 投标文件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为依据进行组价,经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 审定,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在组价未定之前,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延误施 工,否则按违约处理。
4.3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错误,承包人未在磋商文件规 定的异议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并附计算书的,工程结算时不再调整。
4.4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子目工程量的误差,承包人在磋商 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异议并附计算书的未被招标人接受,事后被证明异议 的实质性内容是正确的,其工程量可以调整,但只调整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出 3%以外的部分。本条仅针对该单项子目造价占合同价款 3%以上的情况。
5 竣工结算审核
5.1 对于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由工程师初审,再由发包人委托中介 机构进行审核,最后经审计部门审定后的价款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
5.2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的前提条件:(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因发包人资料不全的除外)。
(2)承包人提交完整、真实、有效的结算资料。
(3)工程已完好地移交发包人。
(4)工程无重大遗留问题。
5.3 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的结算资料完整,审核开始后发包人将不再接受 新的结算资料,因资料不全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磋商文件资料。
(2)施工合同、分包合同、补充协议。
(3)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合同价。
(4)全套竣工图纸。
(5)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设计单位根据图纸审查意见所作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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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签证资料。
(7)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形象进度计划,实际形象进度。(8)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结算书。
(9)主材分析表(若有)。
(10)发包人付款明细表。
(11)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移交证书。
(12)中标通知书。
(13)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应为原件,因原件有限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部印章,由 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签字,并注明原件所在。
5.4 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的结算资料真实,若发现承包人提交虚假结算资 料的,审核开始的时间自发现该资料为虚假资料之日起顺延 30 日后重新开始计 算,并在结算中按虚假资料结算价格的两倍扣除。
5.5 发包人提供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也是结算审核依据;与承包人提供的资 料有冲突的,审核人员可以通过现场查勘或工程师的证明进行取舍。
5.6 竣工结算审核的时限:
(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 90 日内向承包人反馈工 程结算初步审核结果;因承包人不配合结算审核工作的,审核时间顺延。(2)发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初步审核结果,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 14 日内 仍未能提供的,视同认可发包人递交的结算书。
(3)承包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于 7 日内一次性书面提出,否则视为认可。(4)就承包人提出的异议,由双方在 28 日内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仍未能解决 的争议,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37 条。
(5)对审核结果无异议的,审核定案表经双方签字确认,审核方出具审核报告。(6)审核报告出版后双方再提出异议均不被接受。
(7)承包方不配合结算审核的,经发包人催告后仍然不改正的,发包方有权利 根据已有资料委托审核,审核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5.7 承包人提交工程结算应遵循诚信原则,若(A-B)/B > 10 %时(其中:A 指承包人送审的工程结算总造价,B 指审定工程结算总造价),其发包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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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结算的全部费用(按皖价服<2007>86 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计算)由承包人 承担,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予以扣除。若(A-B)/B > 15 %时,追加超出 部分款项 2 倍的价款,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予以扣除。
6 支付
6.1 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开户行和银行帐号为接受工程款的唯一帐户;未经 许可,发包人不得将工程款汇入其他帐户,否则承包人不予认可,后果由发包人 承担;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也不得更改该账户,否则发包人拒绝付款,由此引 发的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因银行撤并或系统升级造成变更的除外,但承包人必 须提供银行出具的变更文件原件才能被发包人接受。
6.2 措施费和规费付款:按照本月完成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值占整个分部分 项工程的总值的百分率计算,付款比例按本专用条款第 12 条规定执行。
6.3 若承包人实施的某项工作或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师可以暂 时将相应的款项从进度款中扣除,直到符合合同要求为止。
6.4 如果在前期的进度款中出现错误,工程师可以在后面的任何一次进度款 支付中予以修正;任何一次付款或退还保函均不代表工程师对相关工作的接受、批准或同意等。
6.5 承包人不能按期提供合乎要求的施工方案、进度计划或相关报表的,发 包人可以暂缓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直到承包人提供了合乎要求的相关文件。
7.合同解除
7.1 部分解除合同
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承包人在此承诺:
(1)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 部分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
(2)承包人在接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在 2 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 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自行承担和支付。
(3)停工 3 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 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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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支付费用;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在总监理人发出 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行,发包人有权自行 处理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物品,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发包人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 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承包人进场施工。
(6)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施工合同价款的 50%时,发包人有权全部 解除合同。
7.2 全部解除合同
承包人违约致全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承包人须承诺:
(1)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全部 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全部解除合同即生效。
(2)承包人接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必须在 2 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 10 天内 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和支付。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 承包人自行处理并自行承担和支付费用。停工 3 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 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
(3)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 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发包人就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 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承包人进场施工。
(5)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 偿。
7.3 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 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因 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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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 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
7.5 合同文件无论因何种原因被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交还其持有的 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图纸、数据、电子文档、电脑程序或设备控制程序及 密码,并保证在承包人停止执行工程后的任何时间都不使用、利用、告知他人任 何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图纸、数据、电子文档、电脑程序或设备控制程序及密码。如因承包人未严格执行上述保密条款而导致发包人遭受任何损失,承包人均应负 责全部赔偿。
8. 业主其他要求
8.1 本项目道路主体涉及 2 个标段、2 家道路总包单位、3 段道路,因受制 于现场各类杆管线及沿线单位拆迁等因素影响,道路主体可能会分段施工、分段 放行交通,中标单位需紧跟道路主体施工节奏进度同步进行管道预埋、手井、杆 件基础等土建施工,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因此造成的窝工、停工等情况,合理组织 人员机械,中标后费用不予调整。
8.2 本项目道路主体涉及 2 个标段、3 段道路,因道路会进行分段施工、分 段通车放行,因此随建的交通设施需进行分段验收移交,牵涉到所有费用均含在 报价内,中标后不予调整。
8.3 本项目涉及多个已建成交口,对于已移交实施设备需进行保护、调试等 措施,对于未移交的设施设备需拆除并运送至甲方指定位置,交口标线重新实施,确保验收移交,牵涉到的费用均含在报价内,中标后不予调整。
8.4 涉及到原道路破、复、绿化移植等手续由中标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相 关费用均含在报价中,不在另行计算、支付。
8.5 工程创省级优质工程奖项(如有)。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建设单位和总 承包单位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创奖要求。涉及相关费用均含在报价中,不在另行计 算、支付。
8.6 本工程严格按照按发包方要求的节点时间完成,每延期一天,承包人支 付发包人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工程延期 28 日以上的,每日按合同价 款千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期 56 日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 追究连带损失,发包人不选择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 20%计算。每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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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节点工期一天,发包人处承包人违约金 5000 元/天,节点工期延期 15 日以上 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连带损失
8.7 本项目在未办理过保移交前,所有维修、维护、光纤租赁费用等均由承 包方承担,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 事故现场抢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同一单维修超过二次仍未完成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从质保金 内扣除,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计单位确定的数额为准。
8.8 为有助于投标人选择投标产品,如供货要求中提供了推荐品牌(或型号)、参考品牌(或型号)等,上述品牌(或型号)仅供参考,并无限制性,投标人可 以选择性能不低于推荐(或参考)的品牌(或型号)的其他品牌产品;采用其他 品牌(或型号)的应在响应文件中中注明并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等供 磋商小组评审,未在响应文件中注明且未提供有关技术性能指标证明资料,或经 磋商小组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或参考)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8.9 投标人须认真研究项目的磋商文件、图纸,并仔细踏勘现场,仔细复核 清单、控制价,对缺漏项、工程量偏差在开标前提出,中标后必须按图施工,不 得提出此类变更。
8.10 投标人可自行下载学习《合肥市重点局质量安全违约金支付标准》、合肥市重点局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相关规定及局、处室相关文件,中标后须无条 件按上述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管理规定或考核不合格的,将依据相关 办法从严从重处理。
8.11 由于该工程为附属工程,投标人须充分考虑其受主体施工进度影响可 能造成的相关费用的增加和开工日期的不确定性,由此可能造成的费用增加,投 标人应在报价中充分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8.12 施工期间因中标人违规不当操作或监管不严造成与项目相干扰的道路、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破坏,由中标人负 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13 在施工过程中,中标人未按质量标准施工,及时整改存在问题,除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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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按合同实施违约处理外,问题严重的还将报市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8.14 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发包人将组织对中标人法人代表(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约谈,否则招标人有权报公共资源交易监 督管理部门处理。
8.15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照磋商文 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 人将进行重新招标。
8.16 中标人在工程实施时,必须严格执行包河经开区建设工程资金托管相 关规定。
8.17 中标人中标后须保证所投设备及软件能兼容接入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 察支队已建的智能交通系统(具体需求可与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联系)。所投交换机、收发器、磁盘阵列及平台设备软件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和软件著作权,所投软件系统需提供原厂免费 SDK,并免费开放。
8.19 中标人中标后必须保证,招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 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 中标人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 一切相关费用。
8.20 中标人按图纸规定规格、标准及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或降低设计 及施工标准。
8.21 工程验收时检测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之内,所投设备如因厂家停产而 不能正常安装,由中标人报建设单位及管理单位协商解决。
8.22 本项目的交通导行方案须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需要在道 路安装封闭式围挡,封闭材料、封闭形式及安全性均需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并应 做好行人、社会车辆的通行、交通警示、疏导工作,在相关路口须按道路交通主 管部门的要求设立警示牌、导向牌、公示牌、太阳能信号灯、临时照明,包含封 路、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疏导(人员数量及相关要求按照道路交通主管部门要求为 准);根据合肥市有关文件要求或业主需求,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围合的完整性,并按要求张贴宣传广告及标语相关费用均需考虑在综合报价中;投标人中标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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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或索要费用。
8.23 本项目所有涉及原预埋工程单位的无缝对接、现场指导基础预埋件具 体位置施工、管线走向、投标人需根据图纸内容、投标使用的具体设备要求、现 场勘察情况,投标人充分考虑,所有费用均含在投标标价中,投标人中标后不得 以任何理由增加或索要费用。
8.24 本磋商文件的招标需求、工程量清单、图纸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厂家售后服务承诺书、产品授权书、自主知识产权和软件著作权等证 明材料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但须在合同签订后进场服务前提供给招标人审核,如中标人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 督管理部门处理。(评分指标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投标人应在磋商文件中提 供,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评分)
8.25 因本项目为合肥市智能交通工程的一部分,投标人所提供的方案须做到 与合肥市现有的智能交通系统无缝对接,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中标人所投信 号系统、电子警察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必须满足设计方案要求,并能与合肥市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现有后台系统实现互联共通,否则不得进场施工。
8.26 由于非中标人的原因(如政策方面原因、规划设计调整或当地政府指 令原因等)导致部分工程或部分单项工程推迟开工或取消,中标人不得就该建设 工程的延迟或取消向招标人索赔,招标人亦无义务以其他工程替代或其他任何方 式对中标人进行补偿。无论该条款是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投标人 中标后均视为同意遵守。
8.27 投标人须认真勘察现场,仔细核对磋商文件、清单、设计图纸, 充分考 虑现场实际施工需求,将可能增加的费用列入报价,确保图纸和磋商文件所要求 全部使用功能。
8.28 中标人应完成智能交通工程取电工作(含零时用电),发生的一切费用 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必须确保自身用电安全和施工完成的监控用电网的安全。
8.29 中标人需根据施工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明确各系统汇聚点位并确定数据回 传路由,若建设范围内无光缆资源,由中标单位租赁运营商光纤资源确保数据回 传,质保期结束前所需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项目中涉及的取电、光缆连通、市政 及绿化等协调事宜由中标人自行协调实施,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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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 中标人所投设备满足不了磋商文件要求的,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按照磋 商文件设备实施,需要以磋商文件中的技术规范为准,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减和工 期延误损失等,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8.31 投标人须充分考虑其受主体施工进度影响可能造成的相关费用增加和 开工日期的不确定性,由此可能造成的费用增加,投标人应在报价中充分考虑,建设和决算时不予调增。
8.32 设计文件变更必须严格执行合肥市包河经开区关于设计变更的相关规 定。
9 投标人承诺
9.1 投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后承诺:将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在合同签订后进场服 务前向招标人提供所涉及到的所有的认证证书、检测报告、厂家售后服务承诺书、产品授权书、自主知识产权和软件著作权等证明材料,如逾期未提供或提供的不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或提供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 督管理部门处理。
9.2 投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后承诺:所提供的方案能与合肥市现有的智能交通 系统无缝对接,并通过建设单位的验收。所投信号系统、电子警察系统、视频监 控系统等均能满足设计方案要求,并能与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现有后台系统实现 互联共通,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均有我公司承担。
9.3 投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后承诺:承诺完成智能交通工程取电工作(含临时 用电),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同时必须确保自身用电安全和施工完 成的监控用电网的安全。
9.4 投标人须在合同签订后承诺:将按图纸及技术规范书规定规格、标准及 要求施工,不得偷工减料或降低设计及施工标准。如我方所投设备满足不了磋商 文件要求的,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按照投标文件设备实施,我方将以磋商文件中的 技术规范为准,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减和工期延误损失等,由我方自行承担责任。
10 详细技术要求
本招标项目货物需求详见附件技术规范书、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本项目提供 的图纸、技术规范书、工程量清单如有不一致的,则技术参数以图纸为准,货物 种类及数量以图纸为准,按图纸施工,技术规范书与磋商文件正文中如有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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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以磋商文件正文为准;技术规范书不作为资格审查要求,且技术规范书中要 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文件中均无须提供,仅作为中标人中标后供货和履约 的依据。
11 清单报价要求
11.1 本项目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法计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综合单价是指 完成招标需求全部内容的单位综合价格。包括材料(主要及辅助材料)及设备的 生产(购买)、包装、运输、装卸、加工(含加工过程中的主要及辅助材料损耗)、施工(含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及辅助材料损耗)、检测、验收、维保、培训、利润、税金、安全经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保费及其他相关施工措施费用和 技术措施费用、规费等全部费用。除业主提出的设计变更外,其他因图纸不明确 造成的漏项节点不明确(由设计单位完善图纸和方案)其费用一律不予办理经济 签证,均视为中标优惠或列入其他组价中,请投标报价时各单位综合考虑。投标 报价总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总价。
11.2 除非招标人对磋商文件予以修改、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 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逐项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投标人不得 在工程量清单中任意增删、修改清单项目与工程量及项目排列顺序。
11.3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所报的综合单价 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报价均包括完成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工程 内容及为达到质量和工期目标、安全文明、环境保护等要求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为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所发生的 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 的总和。每一清单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 人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清单项目,将被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 合单价或合价以及投标总价内,投标人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综 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任何与未填综合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价 款,招标人将不再另行支付。本工程暂列金额详见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 标控制价),投标人必须将该费用列入投标报价中,并计取税金,且不得优惠。
11.4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及其综合单价遗漏的工程项目、工程内容、工程数量、费用或计算错误等绝对值累计总额(高估冒算、多报费用不得抵消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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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费用)占投标报价 3%(含)以上者,投标无效。凡磋商文件要求或者工程造 价组成应计算的费用而投标人未报,且投标文件未阐明充分理由,均视为缺漏项 目或费用。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及其综合单价遗漏的工程项目、工程内容、工程数量、费用或计算错误等绝对值累计总额(高估冒算、多报费用不得抵消缺 漏费用)占投标报价小于 3%的,投标总价不允许调整,漏报部分视为投标人对 本项目的优惠。
11.5 开标前,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 程量清单,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 的,应在答疑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修正要求(或按磋商文件规定的答疑形式 提出)。
11.6 招标人对异议或修正要求应进行核实,确认工程量单项子目误差在±3%(含±3%)以内、且估算价不超过 1000 元的,招标人可不予调整工程量,投 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若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3%(含±3%)以 内,但估算价超过 1000 元或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招 标人应进行修正并重新公布准确的工程量清单。
11.7 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的,中标后,招标人不 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投标人必须按其报价完成磋商文件规 定范围内的招标设计图纸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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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云台山路、大圩路、朱雀山路 3 条道路智能交通采购、安装
工程




投标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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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价表格式
1-1 报价表
项目名称:云台山路、大圩路、朱雀山路 3 条道路智能交通采购、安装工程 项目编号:2023BTBAN01249
投标人名称
磋商范围全部
报价 (详见备注说明)人民币大写:元
备注说明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注:
1.本表内容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包括了服务及其配套的设计、采购、制造、检测、试验、运输、保险、仓储、税费以及现场落地、安装及安装耗损、调试、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保 障等所有费用。
2.特殊事项在备注中注明。
3.投标人应根据其响应文件中报价表的内容填写唱标信息,唱标信息不作 为评审的依据。唱标信息与报价表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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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分项报价明细表
(格式详见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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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后承诺报价表
(云台山路、大圩路、朱雀山路 3 条道路智能交通采购、安装工程第 次报 价书)
项目名称:云台山路、大圩路、朱雀山路 3 条道路智能交通采购、安装工程 项目编号:2023BTBAN01249
投标人名称
磋商范围全部
最后报价 (详见备注说明)人民币大写:元
备注说明(此处可补充磋商小组根据与投标人磋商情况变动的磋 商文件的内容,包括招标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 合同草案条款。)
磋商小组签字

投标人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注:本页《报价表》由投标人在接到报价通知后依据磋商情况填写,并在规定时 间内上传。考虑磋商报价的方便,投标人在填写最后承诺报价后,(第一次报价-最后承诺报价)除以第一次报价后得出的优惠率视同为需求表中全部分项设备、工程量或服务的优惠浮动值(特定分项优惠除外),而不考虑措施项目清单和规 费税金清单的金额改变。此优惠率调整原则适用于合同内价格的计算及项目增减、变更时价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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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磋商响应函
致:合肥市包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的竞争性磋商公告,我方兹宣布同意如下:
1.如我公司中标,我公司承诺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和中标服 务费。按本次磋商文件规定及最后报价承诺供货及安装。
2.我方根据本次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保证于买 方要求的日期内完成服务,并通过买方验收。
3.我方承诺报价低于同类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
4.我方已详细审核本次磋商文件,包括磋商文件附件、参考资料、磋商文件 修改书或图纸(如有),我方正式认可并遵守本次磋商文件,并对磋商文件各项 条款、规定及要求均无异议。我方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问题的权利。
5.我方同意从投标人须知规定的磋商日期起遵循本磋商文件,并在投标人须 知规定的磋商有效期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6.我方同意按贵方要求在磋商规定时间内向贵方提供与其磋商有关的任何 证据或补充资料,否则,我方的响应文件可被贵方拒绝。
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的磋商。
8.我方同意磋商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服务期限。
9.我方对响应文件中所提供资料、文件、证书及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10.若因我方联系不上或未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进行二轮报价的(不限于 二轮报价)的,视同我方上一轮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
11.我方同意磋商文件规定的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
12.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磋商之前,我方将按照响应文件中填报人员及磋 商文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 换。我方承诺除非磋商文件另有约定,我方派驻本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 机构主要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13.与本磋商有关的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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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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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采用)
五、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
1.本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在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发生重大产品质 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 准),但前述行政处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或信用修复主管 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4)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5)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7)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8)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 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2.本单位郑重声明,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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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投标人名称)授权(投标人授权代表
姓名、职务)代表我方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全权代表我方处理磋商过程的一切
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响应文件、参与磋商、签约等。投标人授权代表在招
标活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认可
并对此承担责任。投标人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扫描件:
授权代表联系方式:(请填写手机号码)
特此声明。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注:
1.本项目只允许有唯一的投标人授权代表,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
2.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无需提供授权书,仅提供身份证明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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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磋商响应表 7.1 商务响应表
序号商务 条款磋商文件要求投标人承诺偏 离 说 明
1付款 方式通过交警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投 入使用手续后支付至经监理单位、建设 单位确认的完成量的 85%,项目完成结 算审计后 60 日历天内支付至结算价款 的 97%,剩余 3%的余款在质保期满无质 量问题,且办理完过保移交手续后一次 性付清。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合规 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中标人采 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 等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则在审核结算完 成后招标人应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 100%)。
2供货 及安 装地 点合肥市包河区,招标人指定地点
3供货 及安 装期 限合同签订后 90 个日历天且需与主体同 步完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
4免费 质保 期自交警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 年,且办理过保移交后。

7.2 技术响应承诺
我单位所提供的货物均满足磋商文件招标需求中的参数要求。如中标后,我方提供的货物经招标人验收未满足磋商文件招标需求的参数要求,招标人有 权取消合同,由此带来的风险与后果由我单位承担。
投标人电子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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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供货安装(调试)方案
(投标人可自行制作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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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售后服务与维保方案
(投标人可自行制作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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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磋商业绩承诺函
我单位同意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示以下业绩并承诺: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业 绩均真实有效,若被发现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情况,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 后果。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序号项目名称供货范围备注
1
2
3
4
5
……

备注:
1.表中所列业绩应为投标人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业绩;
2.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以上业绩情况,如磋商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有约 定的,将按约定随中标候选人公示同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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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提供符合磋商邀请(磋商公告)、招标需求及评审方法和标准规定的相关证 明文件。
特别提示:
投标人在响应文件制作时可在此栏内上传磋商文件要求上传的证明资料,如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品彩页、证书、检测报告、产品图片等,应将上述证 明材料制作成扫描件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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