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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贡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区财购诉字〔2024〕1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区财购诉字〔2024〕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西聚茂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778号星河国际1716室
被投诉人1:华瑞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琴江路5号华润中心C2区华润大厦C座1605
被投诉人2:赣州市章贡区解放街道办事处本级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解放街道西津路46号
中标供应商:江西憶源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内
投诉人对华瑞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章贡区解放街道洪城巷片区完整社区智能化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RGJ2024-ZG-C00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3月2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依法补正相关材料,我局于2024年4月9日依法受理其投诉。2024年5月8日,本机关组织了第三方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2024年5月10日,本机关组织现场质证。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章贡区解放街道洪城巷片区完整社区智能化建设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HRGJ2024-ZG-C001
采购人名称:赣州市章贡区解放街道办事处
代理机构名称:华瑞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事项及被投诉人答复:
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内容中不存在工程相关事宜,并且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一定要声明制造商也为中小企业。投诉事项2:货物类型采购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示中标人产品明细清单。
被投诉人1答复:
说明1:
1、该项目于2024年2月7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2月20日潜在投标人可下载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提供了工程类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投诉人自获取采购文件并知晓该项目为工程类的情况下,没有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对采购文件的质疑,说明其已认可采购文件的所有约定,视为同意该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事后就不能再对采购文件进行投诉。
相关法律依据及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一条: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2)本项目采购文件中约定:投诉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并且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在磋商文件答疑期间未对磋商文件要求澄清或提出疑问,视为同意该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
(3)投诉人自获取采购文件并知晓该项目为工程类的情况下,一直没有对该项目是工程类还是货物类提出质疑,只是在2024年4月10日以投诉的方式提出该项目应为货物类。投诉人于2024年3月6日针对采购结果的质疑,我司已于2024年3月11日进行了回复。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智能化安装划分在工程类;
3、此项目为完整社区建设项目,是在原来老旧小区的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并增加智能化安装项目达到完整社区建设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此项目属于建设工程中的改扩建项目的智能化安装项目;
4、采购一项工程必然涉及原材料、设备等货物,但是因为分属于货物采购和工程采购而有所区别,其主要区别在于货物采购后的处理和发挥功能的方式不同,采购工程中涉及的货物在采购后还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或安装才能发挥其效用,也就是要将采购来的货物添加到特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之中或之上。例如,同样是采购一台监控设备,如果只需要将该监控设备放置于桌面,用自带电源插头连接到电源插座即可,则此项采购属于货物采购;而该项目的监控等相关设备,是需要施工人员现场布线上墙安装,在设备安装完成之后,通过软件平台集成,后台大数据分析之后进行相关的系统应用,这属于智能化集成系统工程,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该类属于建筑智能化工程。
说明2:
此项目不属于货物类型采购。
被投诉人2答复:
(一)关于“本项目采购内容中不存在工程相关事宜,并且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一定要声明制造商也为中小企业”问题。
为改善孟衙巷、洪城巷周边居民居住环境,2023年启动解放街道孟衙巷周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项目建设范围含章贡区解放街道孟衙巷、洪城巷、九曲巷及周边,建设内容含沥青路面、外立面粉刷、排水工程、强弱电管线、公共休闲设施、安防消防设施、智慧社区建设等。<详见《关于章贡区解放街道孟衙巷周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区发改投字〔2022〕112号)>。
2023年7月,洪城巷社区被列为完整社区建设全国试点项目,是全国首批、全市唯一(下面统称“完整社区项目”)。完整社区项目依托孟衙巷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对标《完整社区建设标准》,补齐社区功能短板,其中章贡区解放街道洪城巷片区完整社区智能化建设项目(下面统称“智能化建设项目”)是完整社区试点项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智能化建设项目实施内容包含:一是管道开挖、管线铺设、立杆、基础开挖浇筑等土建工程实施内容;二是智能设备的安装以及软件系统的集成等工作;三是按照建设要求,清单内智能化设备并不仅仅只是货物的采购及安装,项目要求是要能够实现在不同场景下的对于公共安全、社区治理、居民服务的应用,不能简单描述为货物采购。智能化建设进度需匹配完整社区功能建设进度进行相应的施工作业。故智能化作为完整社区建设项目的其中一部分,按照工程类项目进行采购,是合法合规的。
本项目为智能化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智能化安装属于工程类,采购编码为B06029900。
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项目招标文件所采购的东西全部是货物类产品跟工程毫无关系,本项目主要是购买监控与音箱设备”不属实。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投标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即可,无需对制造商进行声明”规定。本项目无需提供制造商也为中小企业的声明函。
(二)关于“货物类型采购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示中标人产品明细清单”的问题。
本项目属于工程类采购,不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1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无需公示中标人产品明细清单。
中标供应商答复:
投诉事项1: 本项目采购内容中不存在工程相关事宜,并且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一定要声明制造商也为中小企业。
答复内容: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分类标准》中“5.6 建筑智能化工程 5.6.1建筑智能化工程可分为智能化集成系统工程、信息设施系统工程、信息化应用系统工程、设备管理系统工程、公共安全系统工程、机房工程、环境工程。”该项目属于工程项目。
法律依据2:根据招标文件项目清单列表,前端感知系统中的高空瞭望系统、智慧安防小区视频监控、学径预警系统、消防通道占用预警系统、危险水域报警系统等等,其施工作业均含有线缆敷设、网线敷设、网络布署、水泥地开挖等安装集成工作,这是一项专业工程。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为智能化安装工程。
事实依据:我公司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基于对以上法律依据1、法律依据2的理解,对该招标文件也没有疑义,所以就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了投标响应,响应文件中也按要求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
投诉事项2:货物类型采购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示中标人产品明细清单。
答复内容:
如前所述,项目属于工程采购项目,不应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而应适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故项目无需公示中标人产品明细清单。同时,我公司仅是投标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了相应投标工作。
事实查明与认定:
案涉项目作为章贡区洪城巷片区完整社区建设项目的重点组成部分,建设目标为补齐社区功能短板。2024年5月8日,本机关组织了第三方专家(专家均未参与该项目)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得出结论为: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按工程类项目开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虽然在采购过程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经综合评估,该问题不影响本项目的成交结果。
针对投诉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该项目包含高空瞭望系统、智慧安防小区视频监控、学径预警系统、消防通道占用预警系统、危险水域报警系统等,属于建设工程中与改扩建工程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智能化安装工程包括“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保安监控和防盗报警系统工程、通信系统工程、卫星和共用电视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广播系统工程、火灾报警系统工程、其他智能化安装工程”。该项目为完整社区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以实现完整社区智能化为目标,在老旧小区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并增加智能化安装项目,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可确认“其他智能化安装工程”。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该项目属性为工程,无需提供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针对投诉2:本项目属于工程类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如下:
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不予支持,驳回其所有投诉事项。
二、对在投诉处理调查中发现的被投诉人及代理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或于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章贡区财政局
2024年5月17日
赣州市章贡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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