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招标项目 > (淮环高行[2024]05号)关于《淮北市华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华盛PET瓶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淮环高行[2024]05号)关于《淮北市华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华盛PET瓶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淮北市华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华盛PET瓶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淮北市华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在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湖区投资建设华盛PET瓶坯项目。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万元,占总投资0.66%。项目租赁已建成厂房进行建设,建筑面积1600m2,项目主要建设1条PET瓶坯生产线,同时仓库、办公等辅助区租用淮北市方舟工矿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PET瓶坯2000吨的生产规模。项目建设内容与淮北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对投资项目备案(项目代码:2210-340661-04-05-209970)内容一致。项目不分期建设。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河南金浪桥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张登峰,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220503541000000052,信用编号:BH049697)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淮北高新区总体规划要求。项目建设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我局在受理与批前公示期内未收到关于该项目的反对意见。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考虑,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位置、内容、工艺、规模建设。
三、该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仅涉及设备安装,施工期较短。在施工期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2、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VOCs废气采取“集气设施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相关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不合格品破碎粉尘采取设备密闭处理达标后排放;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规定的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要求。
同时,项目VOCs排放须满足淮北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单位:吨/年)(VOCs:0.486)。
3、原则同意报告表提出的污水处理方案。项目采取雨污分流,雨水直接进入园区雨水管网;项目循环冷却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龙湖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最终排入龙河。
强化厂区建筑的分区防渗处理,落实《报告表》中对各个分区的防渗措施要求,按重点防渗区防渗要求,对项目危废暂存间等重点防渗区域的采取防腐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4、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吸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加强厂区和厂界周围绿化,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要求。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废处置措施,加强对固体废弃物的环境管理。项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安全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活性炭等)在厂内暂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的要求。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滤芯、废反渗透膜等)集中收集后综合利用或由物资公司回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开发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6、加强日常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应急指挥机构,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前,应按规定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同时按照安全应急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废气治理设施、危废暂存间等环保设备运行、维护过程中的安全应急管理。
7、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它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提出的建议,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须切实履行全过程的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项目审批后要做到开工前、施工过程、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各项信息的公开。
五、项目工程建设中应同步进行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环保投资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公示;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要求,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持证排污。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六、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3197807(淮北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通讯地址:淮北市杜集区梧桐中路20号
邮    编:235000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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