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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救援物资项目更正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防汛救援物资项目更正公告 有效期: 2023-04-11 至 2023-04-18
撰写单位: 辽宁辽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撰写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防汛救援物资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H23-211100-02302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防汛救援物资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4月1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采购文件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第21.2条,变更为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1人,评审专家2人组成,共3人。采购文件其它内容不变,望周知!
更正日期:2023年04月14日 08时38分
三、其他补充事宜
1.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 供应商应认真学习辽宁政府采购网电子文件制作指南,并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评审系统要求进行投标信息填报、电子文件编制、盖章或电子签章等工作。因未按要求制作投标文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投标文件所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 供应商除在电子评审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外,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任意介质形式(如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存储的可加密备份文件,并承诺备份文件与电子评审系统中上传的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一致,备系统突发故障使用。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投标无效。
4. 供应商出现以下(1)(2)情形的,视为放弃投标;出现(3)情形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2)因供应商自用设备原因造成的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上传文件或投标报价等问题影响电子评审的;
(3)因供应商原因未对文件校验造成信息缺失、文件内容或格式不正确以及备份文件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影响评审的。
5. 供应商需自行准备电子设备进行现场或远程解密,解密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盘锦市应急管理局
地  址: 辽滨经开区行政中心A座
联系方式: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辽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西裕祥融城小区5#601
联系方式: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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